電梯事故最大的優勢在於:法律把「證明沒有欠缺」的責任放在所有人那一邊,不是放在受傷的人身上。前提是你要先把現場留下來。
我在社區(或商場、辦公大樓)的電梯裡受傷,例如電梯突然墜落、門夾傷、樓層落差絆倒、或困在電梯裡造成身心不適。請問我可以向誰請求賠償?要證明什麼?管委會、廠商、所有權人的責任怎麼分?我該保留什麼證據?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工作物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但書給了所有人三種免責可能,但這三種都必須由「所有人」證明。所以你的舉證負擔相對輕:只要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你的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至於電梯有沒有設置或保管上的欠缺、有沒有盡到相當注意,是對方要說明的事。這與一般侵權行為要由受害人證明加害人有過失,結構完全不同。實務上可以並列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與第 191 條。
公寓大廈的電梯,實務上找管委會
電梯屬共用部分,所有權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直接對全體住戶起訴並不實際。實務上以管理委員會為對象:依第 38 條第 1 項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而第 36 條把維護修繕、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都明列為其法定職務。所以管委會若怠於履行這些職務而導致事故,除工作物責任外,還可能構成一般侵權行為。商場、辦公大樓或旅館的電梯,對象就單純是業主或營運者。
保養公司這一層,關鍵在紀錄
第 191 條第 2 項讓所有人賠償後可以向真正應負責的人求償;而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養公司主張一般侵權責任。要盯的三件事:①保養契約的範圍(全包式或半包式,責任範圍差很多);②檢修紀錄(日期、項目、更換零件、有無異常警示);③保養公司曾以書面建議更換老舊零件或大修,而管委會基於費用考量未採納的簽陳與會議紀錄。第三項一旦存在,責任的天平會明顯往管委會傾斜。
離開現場之前,有三件事一定要做
- 拍現場,而且要有比例尺。 樓層落差要把地板與轎廂地板的高低差拍出來並放置比例尺;門夾傷拍門邊緣;按鍵或對講機故障拍下畫面。
- 拍「使用許可證」或檢查合格證。 上面有編號與有效期限,如果已經過期,那是極重要的證據。同時拍下電梯編號、樓層與時間。
- 固定通報時間。 按下緊急通報鈕的時間、對講機有無回應、你撥打的求救電話(通聯明細會顯示時間)、救援人員到達的時間。
離開現場後,當天還要做兩件事:書面要求調閱並保存電梯內與梯廳的監視畫面(監視器多有覆寫週期,拖幾天就沒了);以及當日就醫並向醫師完整描述受傷機轉,「電梯樓層落差絆倒」比「跌倒」有用得多。之後再以書面向管委會索取保養契約、近一年的保養與檢修紀錄、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資料;對方推託時,可以向主管機關查詢申報狀態。
談賠償時最容易吃虧的一步是太早簽和解書。傷勢的後續發展(復健、功能障礙、後續手術)在事故當下往往看不出來,而和解書中「拋棄其餘一切請求權」的文字一簽就很難回頭。可以要求把「後續與本次事故相關之必要醫療費用另計」寫進去,或等傷勢穩定再談。另外先確認對方有無公共意外責任險,走保險通常比直接求償快,也不會演變成鄰里衝突。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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