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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公寓大廈

被推去當主委
要扛什麼責任

很多人接下主委是因為沒人要做。但法律對這個位子的要求其實寫得很清楚: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能自己決定、做錯了誰買單。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很多人接下主委是因為沒人要做。但法律對這個位子的要求其實寫得很清楚: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能自己決定、做錯了誰買單。先看懂這三件事,再決定要不要接。

我被推選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委員)。請問這個職務法律上要負什麼責任?哪些事情我可以自己決定、哪些一定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果因為我的決定讓社區受損,我個人要賠嗎?可以怎麼保護自己?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職務是列舉的,不是「什麼都管」

13 款裡最容易出事的是第 12 款,因為它涉及公共安全:漏報或未改善除了行政罰,一旦發生事故還可能連結到刑事過失責任。第 5 款的「制止住戶違規」也常被忽略,那不是權利而是職務,怠於行使可能構成過失。

三層天花板:法律、規約、區權會決議

  1. 法律:條例本身要求須經區權會決議並定有出席與同意門檻的事項,管委會不能自己決定。
  2. 規約:規約若限定一定金額以上支出須經區權會同意,管委會就受拘束。
  3. 區權會決議:已決議的事項管委會只能執行,不能反向推翻。

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違法:未經區權會就大額工程發包擅自變更公共基金用途以管委會決議修改規約(規約的訂定或變更本來就屬區權會權限)。判斷方法很簡單:先翻規約,再翻歷次區權會會議紀錄,兩者都沒授權的支出或處分,就不要硬做。

社區打官司,用管委會的名義就行

第 1 項讓社區對外訴訟(向違規住戶請求排除侵害、對建商請求瑕疵修補、追討積欠管理費)不必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程序簡便很多。第 2 項的告知義務常被忽略,那是保護住戶知情權的設計:主委不能自己悄悄打官司,尤其涉及敗訴要由公共基金支付的情形。建議把訴訟事件要旨公告於社區公佈欄並記入會議紀錄,留下已告知的證據。

做錯了,委員個人可能要賠

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間性質上是委任關係,所以兩種情形要負責:①有過失(明知消防檢修申報期限將屆而未辦理導致社區被罰;未依規約程序把公共基金投入高風險標的而虧損);②逾越權限(未經區權會決議即簽下超過授權金額的工程契約)。無給職不等於免責,只是判斷注意義務程度時會被納入考量。

合議制的決議責任通常由參與決議且贊成的委員共同承擔,所以最重要的自保只有一句話:在會議中表達反對意見,並確保它明確記入會議紀錄。其餘四件事成本也不高:大額支出先查授權依據、工程留下三家比價與驗收紀錄、公共基金收支有憑證並定期公告(第 36 條第 10 款本來就要求)、公安與消防申報建立行事曆並保留回執

常見問題

§36 列舉13款:決議執行、共用部分維護修繕、安全環境維護、違規制止、公共基金收支保管、檔案保管、管理服務人監督、公安與消防申報及改善等。第12款(公安消防申報)最容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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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三層天花板:法律門檻、規約限制、既有區權會決議。大額發包、變更基金用途、以管委會決議改規約都是常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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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不必列全體區權人。但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建議公告並記入會議紀錄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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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與住戶間為委任關係,依民法§544,處理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致生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無給職不等於免責。合議決議責任由贊成者共同承擔,反對意見務必記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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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決議完整記錄含反對意見 ②大額支出先查規約與區權會授權 ③工程留比價、契約、驗收紀錄 ④基金收支有憑證並定期公告 ⑤公安消防申報建立行事曆並留回執。可評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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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⑤ 制止住戶違規是法定職務。順序:書面通知留送達證明→管委會決議再次制止→報請主管機關依§49處理→必要時以管委會名義起訴。怠於行使職務致他人受損可能構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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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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