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接下主委是因為沒人要做。但法律對這個位子的要求其實寫得很清楚: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能自己決定、做錯了誰買單。先看懂這三件事,再決定要不要接。
我被推選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委員)。請問這個職務法律上要負什麼責任?哪些事情我可以自己決定、哪些一定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果因為我的決定讓社區受損,我個人要賠嗎?可以怎麼保護自己?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職務是列舉的,不是「什麼都管」
13 款裡最容易出事的是第 12 款,因為它涉及公共安全:漏報或未改善除了行政罰,一旦發生事故還可能連結到刑事過失責任。第 5 款的「制止住戶違規」也常被忽略,那不是權利而是職務,怠於行使可能構成過失。
三層天花板:法律、規約、區權會決議
- 法律:條例本身要求須經區權會決議並定有出席與同意門檻的事項,管委會不能自己決定。
- 規約:規約若限定一定金額以上支出須經區權會同意,管委會就受拘束。
- 區權會決議:已決議的事項管委會只能執行,不能反向推翻。
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違法:未經區權會就大額工程發包、擅自變更公共基金用途、以管委會決議修改規約(規約的訂定或變更本來就屬區權會權限)。判斷方法很簡單:先翻規約,再翻歷次區權會會議紀錄,兩者都沒授權的支出或處分,就不要硬做。
社區打官司,用管委會的名義就行
第 1 項讓社區對外訴訟(向違規住戶請求排除侵害、對建商請求瑕疵修補、追討積欠管理費)不必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程序簡便很多。第 2 項的告知義務常被忽略,那是保護住戶知情權的設計:主委不能自己悄悄打官司,尤其涉及敗訴要由公共基金支付的情形。建議把訴訟事件要旨公告於社區公佈欄並記入會議紀錄,留下已告知的證據。
做錯了,委員個人可能要賠
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間性質上是委任關係,所以兩種情形要負責:①有過失(明知消防檢修申報期限將屆而未辦理導致社區被罰;未依規約程序把公共基金投入高風險標的而虧損);②逾越權限(未經區權會決議即簽下超過授權金額的工程契約)。無給職不等於免責,只是判斷注意義務程度時會被納入考量。
合議制的決議責任通常由參與決議且贊成的委員共同承擔,所以最重要的自保只有一句話:在會議中表達反對意見,並確保它明確記入會議紀錄。其餘四件事成本也不高:大額支出先查授權依據、工程留下三家比價與驗收紀錄、公共基金收支有憑證並定期公告(第 36 條第 10 款本來就要求)、公安與消防申報建立行事曆並保留回執。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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