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2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本站有 2 篇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逾期居留會被驅逐出境嗎?強制驅逐出國與暫予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38條)——外國人未經查驗入國、逾期停留居留等,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受驅逐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執行者,…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制度:十五日暫予收容、收容異議與續予延長收容——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無相關旅行證件、有行方不明或逃逸之虞、受外國政府通緝等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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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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