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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移民收容

逾期居留、被驅逐出境:
強制驅逐出國與收容

逾期居留的移工被查獲後,面對的是驅逐出國與收容——但收容不是唯一選項,具保等替代處分與提審救濟都存在。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逾期居留的移工、外籍配偶被查獲後,面對的是強制驅逐出國與收容。但很多人不知道:收容不是唯一選項——法律設有具保等替代處分,也有提審、聲明異議等司法救濟。搞懂這套規則,才能為當事人爭取不被關進收容所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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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驅逐出國的事由

分「應驅逐」(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與「得驅逐」(逾期停留居留、許可經撤銷廢止等)。得驅逐的情形,移民署常先限令一定期間內自行出國,逾期未出國才強制驅逐。

暫予收容:不是必然

收容有嚴格門檻:須符合「無旅行證件不能執行」「有逃逸之虞」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最長 15 日,作成前應給陳述意見機會。移民署認以不收容為宜者,可改採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替代處分。

法院實例:逾期居留的驅逐與收容

下列裁定示範完整流程:越南籍移工行方不明、居留許可遭廢止,逾期居留 2133 天被查獲,移民署依第 36 條強制驅逐、依第 38 條暫予收容,收容人配偶抗告請求以具保替代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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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闡明:外國人逾期居留即有儘速遣返必要,為保全驅逐之執行且非予收容顯難執行者,得暫予收容。但當事人仍可透過抗告、提出具保等替代處分爭取不被收容——救濟管道是實實在在存在的。

實務重點

  1. 別讓居留逾期:逾期居留是驅逐與收容的常見起點,務必留意居留效期並及時延展。
  2. 爭取替代收容:主張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符合「得不暫予收容」的法定事由(懷胎、重病、未成年、有親屬等)。
  3. 善用司法救濟:提審、收容異議、抗告都是法定管道,收容有 15 日與後續期間限制。
  4. 及早尋求協助:移工/新住民案件宜儘速找律師或相關扶助團體介入。

常見問題

未經查驗入國、逾期停留居留、許可經撤銷廢止等,得或應強制驅逐出國(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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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須符合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執行才收容(第 38 條),並有替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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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替代處分;符合得不暫予收容事由者原則不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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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審、收容異議、抗告;續予收容須經法院裁定,有期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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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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