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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打詐專法

車手想減刑
先把錢還回去

打詐專法把刑度綁在被害人交付的金額上,一百萬、一千萬、一億是三道門檻。而減刑的條件寫得很硬:偵查與歷次審判都要自白,還要在六個月內把和解金全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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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專法把刑度綁在被害人交付的金額上,一百萬、一千萬、一億是三道門檻。而減刑的條件寫得很硬:偵查與歷次審判都要自白,還要在六個月內把和解金全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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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看的是「使人交付」的金額

計算基準是「使人交付」的金額,不是行為人自己實際拿到多少。所以車手即使只抽到幾千元報酬,只要該次犯行使被害人交付的金額達到門檻,適用的就是該級距。一百萬與九十九萬,起刑點差距很大,所以金額的認定與歸屬(哪幾筆算在你的犯行內、有沒有重複計算)往往是攻防重點。

加重二分之一,而且最低度同加

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代表下限也會跟著往上拉,不是只有上限變高。第三款針對的是集團刻意吸收在學學生或高齡者擔任車手的結構,而被吸收的人自己也可能同時是被告與被利用者

減刑: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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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1094 號則處理第 2 項的情形:法院函詢警方後認為難認偵查機關嗣後有因被告之供述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該詐欺集團之人,被告自無從依修正前條例第 47 條後段減免其刑。兩則判決的共同訊息很清楚:光是說要還、光是供出幾個名字,都不夠,必須有實際的付款實際的查獲結果

沒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1. 供犯罪所用」是實質判斷,關鍵在該物品在犯行中的功能:專門用來聯繫的門號手機、載運車手的車輛、收取現金的提款卡與帳簿。
  2.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所以借車、借手機給人的第三人風險很高,對犯罪毫不知情的應在程序中主張並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3. 第 2 項是針對「說不出合法來源」的財產所設,資金與資產的來源說明能力,會直接影響沒收範圍

最後給被害人一個實務角度:第 47 條的減刑條件,正是你的談判位置。被告要減刑必須在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額付清,所以他有很強的動機在期限內一次結清而不是分期拖延。盡早在偵查階段表達願意調解、提出明確金額與付款方式,並確保調解筆錄的內容可以直接執行,同時以被害人身分具體陳報損失金額與匯款證明,讓自己進入犯罪所得的發還名單。

常見問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3:犯刑法§339-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達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達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要點:①基準為使人交付之金額而非行為人實得 ②在刑法§339-4之上再加一層 ③金額認定與歸屬為攻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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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條例§44 I:犯刑法§339-4 I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①並犯同條項第①③④款之一 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領域內之人犯之 ③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44 II:加重其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44 III: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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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條例§47 I: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47 II: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臺中高分院115上訴783:被告未繳回犯罪所得,無從依修正前§47前段減輕,亦無洗錢防制法§23 III前段減刑事由。同院115上訴1094:難認偵查機關因被告供述查獲上游,無從依修正前§47後段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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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詐欺條例§48 I: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48 II: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嘉義地院115金訴706、115金訴318:扣案物核屬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依§48 I宣告沒收;私人手機與移動時使用之車輛另行判斷。提醒:①供犯罪所用為實質判斷,看該物在犯行中之功能 ②第三人不知情者應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③資金與資產來源說明能力影響沒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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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士林地院115訴514引用刑法§11、§2 I前段、§28、§339-4 I②、§55、§51⑤,洗錢防制法§19 I後段,及修正前詐欺條例§47前段。①同組行為常同時構成加重詐欺與洗錢,依刑法§55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兩部法律之加重減輕各自檢視 ②洗錢防制法§23 III前段亦有減刑,同樣要求繳回犯罪所得(臺中高分院115上訴783) ③參與程度不同罪名刑度落差極大,應釐清實際角色與行為範圍並逐筆確認金額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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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調解和解為被告減刑條件(§47 I須於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害人應盡早於偵查階段表達願意調解、提出明確金額與付款方式,並確保調解筆錄可直接執行 ②§48擴大沒收範圍,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應於偵查階段以被害人身分陳報損失金額與匯款證明 ③民事侵權請求權二年時效,勿因等待刑事判決而錯過;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起訴並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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