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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野生動物

買一隻保育類
六個月起跳

野保法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是以為只有獵捕才有事。買賣保育類動物或其產製品,即使只有一隻、即使是網路上的私下交易,刑度就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野保法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是以為只有獵捕才有事。買賣保育類動物或其產製品,即使只有一隻、即使是網路上的私下交易,刑度就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隻動物,後來才知道可能是保育類。請問買賣保育類會判多重?自己飼養算不算?產製品(標本、皮件、羽毛)也一樣嗎?已經買了該怎麼處理?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5 條與第 40 條:買賣、意圖販賣而陳列都算

  1. 產製品」與活體並列:標本、皮毛、骨骼、牙、羽毛,以及以其為原料的加工品,都在範圍內
  2. 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也構成:在社群或拍賣平台上架、在店裡放著等人問價,即使還沒成交一樣可能該當。
  3. 下限是六個月有期徒刑,不是拘役或罰金,量刑空間有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301 號的主文即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自己養:要看行為態樣

三件事要分清楚:取得的方式(用買的落在第 35 條與第 40 條;自己捕捉是第 18 條的獵捕)、持有後的行為(騷擾與虐待都是明文禁止的態樣,不以造成傷害為必要)、例外都要許可(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的利用要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都不是自己判斷就能適用)。

營利經營:範圍比保育類更廣

注意這一條的對象是「野生動物」而不限於保育類,行為態樣涵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出口六種,而且要同時具備許可與營業執照。實務上容易與動物保護法的特定寵物業許可混淆:兩者是不同的制度,品項同時落入兩部法律的,兩邊的許可都要辦

判準是公告名錄,不是常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處理過一個例子:依主管機關公告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山豬(或稱野豬)並非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得依先占取得其所有權;但判決同時認定該山豬是他人所飼養的,所以另有竊盜的問題。

三個實務要點:名錄是動態的,要查行為當時有效的版本;不是保育類不代表可以任意取得;俗名與學名要對得上(網路交易常用俗名或英文名,同一個俗名可能對應多個物種)。買之前最實際的動作是向賣方索取物種學名與來源證明,再自行到公告名錄查證,不要依賴賣方的口頭保證。

最後,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好幾條時,實務多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且不法所得會被沒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3132 號的處理就是:從一重依第 40 條第 2 款論處,並將未扣案之不法所得一萬元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宣告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想像競合是罪數的評價,不是減輕

常見問題

野保法§35 I: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35 II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40:①違反§24 I未經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活體或產製品 ②違反§35 I未經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金。重點:產製品與活體並列;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即構成;下限六個月。臺中高分院115上訴301:共同犯§40②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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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18 I: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例外為①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 ②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18 II:第一款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種類地點範圍數量期間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區分:取得方式(買為§35、§40;自捕為§18獵捕)、持有後行為(騷擾虐待不以造成傷害為必要)、例外均須許可。臺中高分院114上訴300分列未具§18 I①條件而騷擾虐待與違反§18 I②未經許可騷擾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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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36 I: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36 II授權中央訂定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等辦法。範圍比§35廣:①對象為野生動物不限保育類 ②涵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出口六種 ③須同時具備許可與營業執照。與動保法特定寵物業許可為不同制度,品項同時落入兩法者兩邊許可都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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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錄。野保法§35 II: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臺中高分院112上易99:依公告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山豬(野豬)並非保育類,得依先占取得所有權;惟該山豬為他人飼養,另涉竊盜。要點:①名錄動態,應查行為當時有效版本 ②非保育類不代表可任意取得,他人飼養者拿走即竊盜 ③俗名與學名須對得上。買前應索取物種學名與來源證明並自行查證公告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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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並沒收不法所得。彰化地院114簡3132:所犯二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從一重依野保法§40②未經許可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斷;未扣案不法所得一萬元依刑法§38-1 I宣告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要點:①想像競合為罪數評價非減輕,量刑仍納入物種稀有度、數量、是否活體、有無虐待、營利規模 ②不法所得沒收獨立 ③常見併存罪名含槍砲彈藥刀械、竊盜、動保法虐待、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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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取得學名並比對公告名錄確認是否為保育類,不確定時向地方農業或動物保護單位諮詢 ②保全交易對話、匯款紀錄、賣方帳號聯絡方式、運送單據及賣方對物種來源之說明 ③主動聯繫主管機關說明持有經過並詢問處理方式,勿自行野放 ④停止展示、拍影片營利、轉讓等可能構成利用之行為,轉讓可能再構成一次買賣或陳列 ⑤評估角色(單純買受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有無營利規模、是否重複購買) ⑥法定刑下限六個月且常與其他罪名併存,宜及早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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