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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治理 / 人民團體

公會理監事選舉,
限制連記法可以說改就改嗎

公會改選前最常吵的一句是「這次改用限制連記」。改得成不成,不是主席說了算,法規給了兩道門檻:三分之一同意,以及二分之一上限。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公會改選前最常吵的一句是「這次改用限制連記」。提議的人通常說得理直氣壯,反對的人也講不出依據在哪。其實法規把話說得很清楚:限制連記不是不能用,但要過兩道門檻——先要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而且限制的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並且只能限制這一次

我們公會這次改選,理事長在會場上臨時提議改用限制連記法,而且只能圈兩名。請問這樣合法嗎?需要多少人同意?限制的名額有沒有上限?另外監事可以有幾席?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三種選舉方式:先看應選幾席

拆開來看是三段:應選一名→無記名單記法;應選二名以上→無記名連記法(有幾席圈幾人),這是預設;要改成限制連記,必須同時滿足以集會方式選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所以通訊投票、非集會形式的分區選舉,原則上不能用限制連記。

限制連記的兩道門檻:三分之一,與二分之一

第一道是同意門檻: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人數」——不是會員總數,也不是親自出席人數,是當次會議的出席人數。第二道是額數上限: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的二分之一以內。應選 10 席,最多限到 5 名;應選 7 席,不得逾 3 名。 最容易出事的是條文最後那句:「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也就是說,合法程序走完、定出限制額數之後,不能再喊第二次價。實務上的爭議多半長這樣:會場先通過改採限制連記(合法),接著有人再提議「乾脆只圈兩名」(第二次限制,法規明文禁止)。

席次、任期與身分

幾個常被問到的數字: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常務理監事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 任期方面,人民團體法第 20 條:理監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 21 條另明定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委託出席:職業團體有額外上限

三個重點:委託要書面一人只能受一人委託職業團體(公會就是)的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人數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所以簽到程序本身就是爭點所在。若會員有類別限制,只能委託同類別的會員。 改選當天想爭執票數效力,先把兩件事釘住:簽到簿上的親自出席人數,以及委託書的份數與是否逾三分之一。

常見問題

應選1名用單記、2名以上用連記;集會方式經出席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改限制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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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是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以內,且只能限制一次,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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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無給職(人團法§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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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委託、一人只能受一人委託;職業團體的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選罷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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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章違決議得經會員大會罷免(人團法§22);干擾選務經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可當場取消其權利(選罷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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