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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 / 情事變更

物價暴漲、疫情,
契約還要照原價履行嗎

簽約時鋼筋一噸兩萬,交屋時漲到四萬——這種賠本履約的痛,法律留了一扇窄門:情事變更原則。但它不是「合約反悔器」,門檻比想像的高。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簽約時鋼筋一噸兩萬,交屋時漲到四萬——這種賠本履約的痛,是無數工程與長期契約的噩夢。法律為它留了一扇窄門:情事變更原則。但這扇門不是「合約反悔器」——它的門檻,比大多數人以為的高得多。

我承包工程,簽約後原物料和工資大漲,照原價做完會賠很多錢,請問我可以要求業主加價嗎?情事變更原則怎麼用?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27-2 條:三個要件

  1.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作為契約基礎的環境條件改變(物價、匯率、法令、供應鏈)。
  2. 非當時所得預料:這個變動在訂約時無法合理預見——這是最難過的一關。
  3. 依原效果顯失公平:照原約履行會造成一方過度不公平的損失(不是少賺或小虧)。

不能用的情形:它不是合約反悔器

常被打回的情況:市場行情的一般波動(做生意本要承擔的商業風險)、可歸責於自己(估算錯誤、自己延誤才遇漲價、選了固定總價)、訂約時已可預見、契約已有風險分配約定(約定不論漲跌按原價、或有物價指數連動公式)、損失未達顯失公平。所以主張情事變更,你要證明的不是「我賠錢」,而是「這個變動當初無法預見,且照原約履行對我顯失公平」。

法院怎麼說:合理分配風險,不是全額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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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由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為醫療社團法人,原約定移轉的公司股份因改制生變,涉及情事變更如何調整給付。最高法院把情事變更的「調整方法論」講得很完整:它的目的是「合理分配當事人間的風險及不可預見的損失」,法院做增加給付判決時,要本於客觀公平標準,審酌一方所受損失、他方所得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並綜合契約類型、業務性質、風險承擔能力來定適當數額。這句話對主張情事變更的人是關鍵提醒:損失通常是「雙方分擔」,不是「全由對方吸收」——本案原審逕以資本額比例換算、把改制利益全數歸一方而未令其分擔風險,就被廢棄發回。三個實務動作:①先看契約有沒有物價調整條款(有則依約,免走情事變更);②沒有就及早發函請求協議、即時蒐證量化漲幅(報價單、發票、公會物價資訊);③主張時提出雙方損益數據,爭取合理的分擔比例,而非期待對方全額補差(參本站違約金酌減、工程款糾紛、締約過失各文)。

常見問題

契約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效果顯失公平(民法§227-2);典型如工程物價暴漲、疫情戰爭致成本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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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風險一般波動、可歸責於己、訂約時已可預見、契約已有風險分配約定、損失未達顯失公平者,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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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本客觀公平標準,審酌一方損失、他方利益、契約類型與風險承擔能力,合理分配(常雙方分擔),非全額補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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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契約物價調整條款(有則依約);無則發函請求協議、及早蒐證量化漲幅、於履約中主張、可於訴訟一併請求增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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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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