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談好了、你還叫我先備料,結果你說不做了。」——契約沒簽,不代表沒有責任。當雙方坐上談判桌、開始為締約付出成本,法律就在這個「還沒成立卻已投入」的空窗期,設了一道保護:締約過失。它罰的不是「破局」,而是談判桌上的背信。
我跟廠商談合作談了很久,對方叫我先租場地、備料,還說一定會簽約,結果最後突然說不做了,害我花了一大筆錢,請問我可以求償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45-1 條:介於侵權與契約之間
契約還沒成立(成立了就走債務不履行),對方的背信也不是侵權——這個夾縫,由締約過失來填。它保護的是「善意信賴契約會成立而付出成本」的一方。但看清楚三個前提:契約未成立、對方顯然背信(三款情形之一)、你非因過失而相信契約能成立。
- 惡意隱匿/不實說明:對訂約重要事項的詢問,騙你或瞞你(謊報產能、資格,隱瞞重大瑕疵)。
- 洩漏秘密:談判中拿到你明示應保密的機密(報價、客戶、配方),卻洩漏出去。
- 其他顯然違反誠信:根本無締約真意卻假意磋商、談妥後無正當理由惡意破局並讓你白付成本。
賠的是「信賴利益」,不是預期利潤
求償範圍是信賴利益——因信賴契約能成立而白花的費用(備料、場地、設備、差旅、鑑價、律師費)與喪失的其他機會;不賠「契約成立後本可賺到的預期利潤」(履行利益)。舉證三件事:對方背信、你合理無過失的信賴、你的實際損失;時效 2 年。
法院怎麼說:明知要內部簽核,搶先信賴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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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螢幕採購案:供應商主張對方承辦人口頭表示「確定要採購」,結果對方發函稱契約不成立,依民法第 245-1 條第 1 款(不實說明)請求締約過失賠償。法院駁回,關鍵在信賴是否合理無過失:供應商從一開始就知道對方議價須完成「內部簽核程序」才可能成交、非承辦人一人可代表公司拍板——那麼在簽核完成前就搶先投入、把承辦人的口頭表示當成定案,這個「信賴」本身就有問題,難認構成締約過失。這件判決把締約過失的界線劃得很清楚:法律保護締約自由,「我以為會成」不夠——你要證明對方顯然背信,而且你的信賴合理無過失。三個實務動作:①重要承諾落成書面或意向書,別靠口頭;②問清楚「還缺哪些程序才拍板」——像本案的內部簽核,沒完成前的投入風險自負;③重大投入前約定「破局的成本分擔」,並保存磋商全程紀錄(參本站定金、違約金酌減、商業契約審閱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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