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欠我五萬、我欠你三萬,那我付你兩萬就好」——這個再自然不過的直覺,法律叫它抵銷。它是最省事的清償方式,也是一個被低估的擔保工具:對方就算倒了、脫產了,你欠他的那筆可以拿來抵掉你的債權,等於優先受償。但用錯場合(故意侵權、對方債權已被扣押),它擋不住。
廠商欠我違約金,但我也還欠他一筆貨款沒付,請問我可以直接主張抵銷、只付差額嗎?要怎麼主張才有效?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34 條:四個要件
- 互負債務:你欠他、他也欠你。
- 給付種類相同:最常見是金錢對金錢(貨款對違約金、工程款對損害賠償)。
- 均屆清償期:原則兩筆都要到期;但你欠他的那筆(被動債權)因可拋棄期限利益,未到期也能提前抵。
- 非禁止抵銷之債:故意侵權之債、受扣押之債權等不能抵(見下)。
怎麼主張:單方表示就生效,溯及消滅
抵銷是單方意思表示——向對方表示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民法第 335 條);訴訟中最常見的是提出「抵銷抗辯」。效力溯及最初得抵銷時按抵銷數額消滅,連利息計算都往前停。若對他方負數筆債務,依清償抵充順序(先費用、次利息、次原本)計算餘額。禁止抵銷的重點:因故意侵權所負之債(民法第 339 條,不能拿舊帳抵賠償)、對方債權已被扣押後你才取得的債權(民法第 340 條,對抗不了扣押)。
法院怎麼說:工程款與違約金,互相抵銷算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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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糾紛:定作人對承攬人有違約金 87 萬、遲延損害賠償 647 萬的債權,承攬人對定作人有第四期工程款 1244 萬的債權——都是金錢債權、都已屆清償期。法院准定作人主張抵銷,並示範了完整的計算:依民法第 335 條溯及最初得抵銷時消滅、依第 342 條準用清償抵充順序(先費用次利息次原本),抵銷後定作人尚欠 623 萬餘元及自抵銷後的利息。這件判決把抵銷的實務價值講清楚了:互負同種金錢債務時,不必各自給付再互相請求,一次抵掉算餘額最省事。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發現雙方互負債務,及早以書面明確主張抵銷並保留證據(溯及停息、也可能就欠款範圍優先受償);②被請求給付時,別忘了自己有沒有反對債權可提抵銷抗辯;③避開禁止抵銷的地雷——別想拿舊帳抵故意侵權的賠償,也別等對方債權被扣押後才動作(參本站違約金酌減、工程款糾紛、債權讓與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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