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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 / 抵銷

你欠我、我欠你,
可以直接扣抵嗎

「你欠我五萬、我欠你三萬,那我付你兩萬就好」——這個直覺,法律叫它抵銷。用對了是最省事的清償;用錯了(對方脫產、故意侵權),它擋不住。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你欠我五萬、我欠你三萬,那我付你兩萬就好」——這個再自然不過的直覺,法律叫它抵銷。它是最省事的清償方式,也是一個被低估的擔保工具:對方就算倒了、脫產了,你欠他的那筆可以拿來抵掉你的債權,等於優先受償。但用錯場合(故意侵權、對方債權已被扣押),它擋不住。

廠商欠我違約金,但我也還欠他一筆貨款沒付,請問我可以直接主張抵銷、只付差額嗎?要怎麼主張才有效?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34 條:四個要件

  1. 互負債務:你欠他、他也欠你。
  2. 給付種類相同:最常見是金錢對金錢(貨款對違約金、工程款對損害賠償)。
  3. 均屆清償期:原則兩筆都要到期;但你欠他的那筆(被動債權)因可拋棄期限利益,未到期也能提前抵。
  4. 非禁止抵銷之債:故意侵權之債、受扣押之債權等不能抵(見下)。

怎麼主張:單方表示就生效,溯及消滅

抵銷是單方意思表示——向對方表示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民法第 335 條);訴訟中最常見的是提出「抵銷抗辯」。效力溯及最初得抵銷時按抵銷數額消滅,連利息計算都往前停。若對他方負數筆債務,依清償抵充順序(先費用、次利息、次原本)計算餘額。禁止抵銷的重點:因故意侵權所負之債(民法第 339 條,不能拿舊帳抵賠償)、對方債權已被扣押後你才取得的債權(民法第 340 條,對抗不了扣押)。

法院怎麼說:工程款與違約金,互相抵銷算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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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糾紛:定作人對承攬人有違約金 87 萬、遲延損害賠償 647 萬的債權,承攬人對定作人有第四期工程款 1244 萬的債權——都是金錢債權、都已屆清償期。法院准定作人主張抵銷,並示範了完整的計算:依民法第 335 條溯及最初得抵銷時消滅、依第 342 條準用清償抵充順序(先費用次利息次原本),抵銷後定作人尚欠 623 萬餘元及自抵銷後的利息。這件判決把抵銷的實務價值講清楚了:互負同種金錢債務時,不必各自給付再互相請求,一次抵掉算餘額最省事。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發現雙方互負債務,及早以書面明確主張抵銷並保留證據(溯及停息、也可能就欠款範圍優先受償);②被請求給付時,別忘了自己有沒有反對債權可提抵銷抗辯;③避開禁止抵銷的地雷——別想拿舊帳抵故意侵權的賠償,也別等對方債權被扣押後才動作(參本站違約金酌減、工程款糾紛、債權讓與各文)。

常見問題

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多為金錢)+均屆清償期(主動債權須到期)+非禁止抵銷之債(民法§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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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民法§335),不需對方同意;訴訟中提抵銷抗辯最常見;溯及最初得抵銷時消滅,依清償抵充順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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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抵銷:性質不能抵銷、特約禁止、因故意侵權所負之債(§339)、受扣押後取得之債權(§340)、禁扣押債權;破產另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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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用:對方將倒時就欠款範圍優先受償、被告時的抵銷抗辯、溯及停息;陷阱:扣押破產前要及早、自動債權須舉證、時效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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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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