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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民用航空法

機上不聽機長指示
最低一萬,最高七年

機上爭執多半止於罰鍰,但界線比一般人想的近:不聽機長指示是一萬到五萬,廁所吸菸是三萬到十五萬,而一旦動手或以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起跳就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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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上爭執多半止於罰鍰,但界線比一般人想的近:不聽機長指示是一萬到五萬,廁所吸菸是三萬到十五萬,而一旦動手或以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起跳就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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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之 2:兩級罰鍰

  1. 廁所吸菸:3 萬至 15 萬元(單獨拉高的一級)。
  2. 不遵守機長為維護秩序及安全的指示:1 萬至 5 萬元。
  3. 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秩序:1 萬至 5 萬元。
  4. 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1 萬至 5 萬元。
  5. 以上都由航空警察局處罰。而法律基礎是第 45 條: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
  6. 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航空器內 → 這已經是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方法」是概括的,不一定要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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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兩條也要記住:謊稱帶炸彈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的不實訊息,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飛航中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的器材,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劫機,連預備犯都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託運行李按公斤賠,不按價值

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每公斤最高新臺幣一千元;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人上限二萬元。想突破上限只有兩條路:託運前先聲明性質與價值並載明於運送單或客票,或證明運送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不得主張限制責任)。

遲到的賠償有一個常被誤解的界線:運送人若能證明遲到係不可抗力所致,除另有交易習慣外,只賠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另外第 93 條有一條保護國人的規定:特別契約中若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的差別待遇,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的規定

誤帶危險品,主動申報有法律效果

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攜帶槍砲刀械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的物品進入航空器,都是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但第 112 條之 2 第 6 項留了一條路:對於未發覺的違規,主動向航空警察局提出者,得視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另外飛航中投擲物件、噴灑、拖曳或跳傘而無正當理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對象包含乘客。而飛航中以聚光型投射燈光或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也是明文禁止。

無人機:250 公克、400 呎、目視範圍

三個最常被忽略的數字: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250 公克以上要註冊;飛航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 400 呎;而且必須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矯正鏡片以外的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另外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飛航不得同時控制兩架以上

責任是無過失的:致人死傷或毀損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所有人都要負賠償責任,連不可抗力所生的損害也要負責;交由他人操作的,所有人與操作人負連帶責任。而在禁航區、限航區或機場周邊飛,或飛超過 400 呎,是廢止操作證 +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 得沒入無人機

停業要先送計畫,核准後還要等六十日

航空公司不能說停就停:要先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申請核准,而且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才能停業或結束營業。違反的話,負責人可能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千萬元至二億元罰金,行政罰鍰也到 1,200 萬元。

而消費者可以用的兩條:航空公司應按季公布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錄與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作為乘客選擇的參考;以及與航空公司發生糾紛時,民航局有法定的協助調處義務

常見問題

**§119-2兩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下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不遵守機長為維護秩序及安全之指示**、**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秩序**、於廁所外區域吸菸、**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法律基礎:**§45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機場端:**§119-3七款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未經許可募捐銷售或商業行為、糾纏乘客攬客、攜帶動物妨礙衛生秩序安全、隨地吐痰拋棄廢棄物或禁菸區吸菸、遊蕩滯留妨礙通行、未經許可張貼散發或污損設施、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者處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得強制離開航空站。**§110-2無故侵入航空器,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47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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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在**「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101 I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101 II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01 III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致重傷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未遂罰之(**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引用之論罪科刑法條)。「其他方法」為概括,不一定要動手。**§100劫機**: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罰之;**預備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三條:**§102**違反§43-2**飛航中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者處五年以下,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105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或誣告處三年以下**,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謊稱帶炸彈屬刑事犯罪**);**§43-3飛航中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101-1、§101-2**危害**航空站或助航設備**功能正常運作或其**核心資通系統**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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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限,分三種。**§93-1 I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滅失,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前已聲明性質價值並載明於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93-1 II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93-1 III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損害者,不得主張賠償額之限制責任**(突破上限的兩條路:**事前聲明價值**或**證明故意或重大過失**)。§93-1 IV於航空貨運承攬業、地勤業、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人身與遲到:**§91**乘客於航空器中或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傷者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可歸責於乘客或乘客有過失者得免除或減輕**);**運送遲到**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係**不可抗力**者,**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93**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最有利之規定**;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地面第三人:**§89無過失責任**(不可抗力亦負責);**§90**租賃、附條件買賣或借貸者**負連帶賠償責任**。**§97管轄**:§89由損害發生地法院、§91由運送契約訂定地或運送目的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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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①**§43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符合國際通用危險物品處理標準者除外);業者亦**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②**§43-1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特殊任務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除外)。③**§44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噴灑、拖曳或跳傘**(飛航安全、救助任務或經核准者除外),違反且無正當理由者依**§108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鍰:**§112-2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攜帶槍砲刀械進入航空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業者違規同額,**一年內達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得停業或廢止許可;**託運人不實申報危險物品受查獲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均由**航空警察局**處罰。**§112-2 VI對未發覺之違規主動提出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誤帶時主動申報有法律效果)。**§47-3未經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三種例外);**工作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亦應接受檢查**,拒絕者不得進入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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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成章,四塊。①**§99-10註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者**應辦理註冊**並標明註冊號碼,一定重量以上應具**射頻識別功能**;**操作證**: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其他經公告者,操作人應**測驗合格領有操作證**。②**§99-13雙層管制**:**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飛航**(民航局公告);其餘**距地表四百呎以下區域由地方政府公告**可飛區域、時間及管理事項。③**§99-14十款飛航規則**:**高度不得逾四百呎**、不得投擲或噴灑物件、不得裝載危險物品、**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飛航**、**應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同時控制二架以上**、應隨時監視、應防止接近碰撞。④**§99-15無過失責任**(不可抗力亦負責),交由他人操作者**所有人與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罰則:**§118-1於禁航區等飛航或逾四百呎者,廢止操作證並罰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得沒入**;**§118-2未領操作證或未投保責任保險罰六萬至三十萬**;未註冊、違反地方公告或違反§99-14 I②至⑩者罰三萬至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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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①**§48 III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計畫申請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48 IV應於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許可證。②**§110-3負責人**未依規定停業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計畫執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③**§112 IV業者罰六十萬至三百萬**並廢止許可註銷許可證;**§112 V負責人罰六十萬至一千二百萬**。前端治理:**§49-1實收資本額達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至少一人**;§56應按期送**營運、財務、航務、機務及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五類表報;**§94應投保責任保險**。資訊揭露:**§40 III應按季公布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錄及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作為乘客選擇參考(違反依§119罰六萬至三十萬);**§47乘客與運送人發生糾紛,民航局應協助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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