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社區、同樣在陽台裝鋁窗、同樣說「我家有老人小孩」——法院卻只判其中一戶要拆。差別不在誰比較有理,在三個很具體的細節:規約是哪一版、你是哪一天裝的、當時家裡有沒有那個人。
我在陽台或外牆加裝了鐵窗鋁窗,管委會發文要我拆除,說違反規約;可是我家裡有小孩(或長輩),裝這個是為了安全。請問管委會有權要求嗎?我不拆會怎樣?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法律沒禁止你裝,是把決定權交給規約
三個重點:①外牆與陽台外側是全體共有的共用部分,不是你的專有部分(見本站〈頂樓外牆是誰的〉);②法律沒有一律禁止裝鐵鋁窗,而是把決定權交給規約與區權會決議;③規約要「經報備」才有這個拘束力。所以第一步永遠是:調出社區現行規約,看第幾條、哪一年修訂、有沒有報備。很多爭議是住戶根本沒看過規約就先裝了。
有小孩或老人的例外——但不是免死金牌
這一項是102 年 5 月 8 日因兒童墜樓事件頻傳而增訂(當時只寫 12 歲以下兒童),105 年 11 月 16 日再修正加入「65 歲以上老人」。但要注意兩件事:①規約仍可規範「型式」——法院認為規約限定「社區統一規格的隱形鐵窗」並不因此無效,因為它沒有禁止你設防墜設施,只是規範長什麼樣子;②這一項後段自己就寫了退場機制——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第 1 項限制者,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另外型式要符合內政部 102 年 7 月 4 日發布的《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該原則第 2 條所列包含符合規格的水平式推拉窗戶、上下推拉式窗戶、外推式窗戶。
同社區三戶,為什麼只有一戶被判拆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管委會告三戶要求拆除陽台鋁窗,三戶都主張家中有幼童或長輩。結果:兩戶保住、一戶判拆。
- 保住的兩戶:設置當下雖不完全符合當時(103 年版)規約,但「戶內有未滿 12 歲兒童且已設置鋁窗」的事實在 106 年版規約修訂時已存在,而 106 年版允許有 12 歲以下兒童設置、且未規定型式;109 年版才改成「限社區統一規格隱形鐵窗」,法院認為那只拘束新設者,不能要求已依舊規約合法設置的人拆除重設。加上工務局到場勘查後函覆:設於前陽台、可左右開啟且未突出外牆面,符合第 8 條第 2 項。
- 判拆的那一戶:設置時家中有 91 歲祖父,本來符合;但祖父於 110 年 8 月 25 日死亡,下一位未滿 12 歲的家人 110 年 11 月 4 日才出生——法院認定設置原因在祖父過世那天就已消失,中間出現空窗,「需求始終存在」的抗辯不被採納。加上該鋁窗非隱形鐵窗、設置處所也非工作陽台,不符 106、109 年版規約。
- 被駁回的抗辯:該戶主張 109 年版規約抵觸第 8 條第 2 項而無效,法院不採——因為規約並未禁止有兒童或老人的住戶設置防墜設施,僅係就型式加以規範,未違反該項保障住戶生命安全的立法意旨。
所以真正決定勝負的是時間軸:規約各版本的修訂日與報備日、你設置的日期、戶內符合條件的人何時在、何時不在。法院會拿戶籍資料逐日比對。
不拆的代價:罰鍰、連續處罰,還有帳單
第 8 條第 3 項再補上兩件事:住戶違反第 1 項,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 49 條處理;該住戶並應於 1 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委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換句話說,成本不只是 4 萬到 20 萬的罰鍰,還包括可以連續開罰、以及最後管委會找人來拆、帳單轉給你。另一條路是民事訴訟——本文兩則判決都是管委會提起的民事案件。
這件是露臺遮棚、增建與門窗改建的案子,住戶未經全體同意變更外觀,一、二審都判管委會勝訴(上訴駁回)。搭配前一則看,方向很一致:外牆與陽台外側的樣子不是你一戶能決定的,而規約與區權會決議就是那個「大家的決定」。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