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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地政登記

地政登記錯誤害你受損: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

面積被登記錯、被人持偽造文件過戶——土地登記出錯害你受損,地政機關要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土地面積被登記錯、被人持偽造文件過戶——地政登記出錯害你受損,你不必去證明承辦人員哪裡有錯:土地法第 68 條讓地政機關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因為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與公信力,國家用登記制度換取交易安全,出錯就要為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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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的賠償責任

條文兩個重點:一是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地政機關就要賠;二是但書與上限——若原因可歸責於受害人則不賠,且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的價值。至於「要不要證明承辦人有過失」,實務給了對權利人有利的答案。

法院實例:第 68 條是無過失責任

下列最高法院判決把責任性質講得很明白:因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地政機關應就登記不實的結果負無過失的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的故意過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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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闡明立法目的在貫徹登記的公示公信、保護權利人與交易安全,故文義未以故意過失為要件時,即負無過失責任,且不因不實登記是否第三人行為所致而不同。這對被登記錯誤或被冒名過戶的權利人,是重要的求償依據。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自保重點

  1. 定期查閱登記謄本:及早發現面積、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異動的錯誤。
  2. 保存權利證明:買賣契約、測量成果、舊謄本,是證明「原本應有」與損害的根據。
  3. 善用第 68 條求償:登記錯誤、遺漏、虛偽致損害,向地政機關請求(無過失責任),必要時併國賠。
  4. 注意但書與時效:確認錯誤非可歸責於自己;賠償以受損害時價值為限,並及時主張以免罹於時效。

常見問題

地政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其負賠償責任(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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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實務認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辦人員故意過失為要件(見引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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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因可歸責於受害人者不賠(但書);賠償以受損害時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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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地政機關依第 68 條求償,並得併依國家賠償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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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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