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自行車數量早已數百萬輛,UBike 年騎乘次數破億——但多數騎士的法律認知還停在「腳踏車不是車」。錯:它是道交法規明定的「慢車」,號誌要守、右側要靠、人行道不能騎;出了事故,過失比例照分、賠償照賠、刑責照辦——而且它沒有強制險。
我騎UBike在路口跟機車擦撞受傷,對方說我腳踏車違規在先不肯賠,自行車車禍的責任怎麼認定?我可以求償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慢車的規則書:第 124 條
幾個天天在街頭上演的違規,對照規則自我檢查:闖紅燈(號誌要遵守)、騎上人行道(明文禁止侵入,撞到行人幾乎全責)、逆向(靠右行駛義務)、夜間無燈(另有燈光設備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也都是慢車家族(道交條例第 69 條),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掛牌、年齡、安全帽等要求——「電動的」不是法外之地,是管更多。
肇責的天平:弱勢不等於無責
- 同一套邏輯:自行車事故的肇責,與汽機車事故用同一把尺——誰違反什麼規則、對事故的因果貢獻多大。
- 對汽機車:車輛對慢車有更高注意義務(禮讓標誌、安全間隔),但自行車自己的違規(闖燈、貿然左轉)照樣折算自己的比例。
- 對行人:自行車是「車」,行人是最優先保護對象——人行道與行穿線上撞到人,騎士討不到便宜。
法院怎麼說:六四之比,兩邊都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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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高齡婦人騎自行車在自行車道路口左轉,與機車相撞受創傷性腦出血重傷——法院的天平兩邊都放了砝碼:機車面前有「停」字標線與當心自行車標誌,卻未減速未讓,主因 60%;自行車未依告示牌下車牽行、未繞道路中心就貿然左轉,40%;判賠金額再扣除已領強制險與抵銷後為 69 萬餘元。給所有騎士的三件實務功課:①路口告示(牽行、兩段左轉)不是裝飾——它是日後肇責表上的一欄;②自行車沒有強制險——撞人時你的口袋就是保險,幾百塊的個人責任險先保起來;③被撞時記得對方的強制險——對方是汽機車,你的醫療費不論過失先請領 20 萬額度(參本站強制險、車禍求償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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