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牌車最貴的不是罰鍰,是牌照與駕照一起被吊扣 。而且車子借給別人開,車主疏於管理一樣會被吊扣牌照 ,連車輛過戶或租約終止都不能讓處分免於執行 。
我開自用車幫人跑機場接送、或在通訊軟體群組接單載客,被檢舉說是白牌車。請問這樣會罰多少?車牌和駕照會被吊扣嗎?車子不是我的,車主也會被罰嗎? 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三重效果:罰鍰、吊扣吊銷、二年不得再領 官方條文 公路法 第 77 條 複製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對以開車為業的人而言,吊扣牌照與駕照的殺傷力遠大於罰鍰 ,因為那等於直接斷了收入來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3 年度訴字第 152 號判決指出,以小型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而吊扣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四個月,屬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吊扣牌照之最低期間 ,未逾越法律授權之裁量範圍。四個月通常是起點,不是上限。
車主:不知情也可能被認為疏於管理 實務見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4 年度訴字第 605 號判決(公路法) 複製
得作為營業汽車使用之義務,縱藍卿綺不知黃丞漢駕駛系爭車輛做何使用,然因其疏於管理系爭車輛之使用情形,而對黃丞漢駕駛系爭車輛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乙事,難謂無可歸責,是被告依公路法第2項、裁量基準第2點次別第1次,作成原處分2吊扣系爭車輛牌照4個月,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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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把車借給朋友 」不能免責。車主能做的三件事:以書面約定不得作為營業使用並保留紀錄 、定期查核使用情形 、察覺異常立即書面制止並保留紀錄 ,必要時終止租借關係。這些不能保證免罰,但在爭執可歸責性時是唯一能拿出來的東西。
把車賣掉、出租、終止租約,都不影響執行 官方條文 公路法 第 78 條 複製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本法所為汽車、電車牌照之吊扣或吊銷處分,不因處分後該汽車或電車所有權移轉、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這一句堵住了三條常見的規避路徑,對二手車交易 也有一個很實際的提醒:買車前務必查詢該車輛有無遭吊扣或吊銷牌照的紀錄 。另外,依第 77 條第 7 項,拒不繳回牌照或駕照的,主管機關會逕行註銷 ,拖延沒有用。
檢舉有獎金,而且身分保密 官方條文 公路法 第 78 條之 1 複製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實務上因此出現不少由乘客本人檢舉 的案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2 年度地訴字第 96 號的案例中,檢舉人自陳是因為不滿駕駛於途中一度拒載 才提出檢舉,法院認為這樣的動機尚難謂顯然悖於常理 ,而且檢舉內容與卷內事證互核相符,因此無論檢舉人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違章事實的認定 。
所以想用「對方動機不良」、「這是釣魚」來翻案,成功率很低。真正有效的防禦是針對客觀事實:有沒有招攬、有沒有約定路線與費用、有沒有收取對價、金流證明為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240 號的認定事實就是典型:招攬載運乘客並約定自高鐵站至台鐵站、收取車資二百元 。
常見問題 白牌車載客會罰多少? 公路法§77 II: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違反情節輕重處十萬至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三重效果:罰鍰、吊扣或吊銷牌照與駕照、二年不得再領。臺北高行高等庭113訴152:以小型車經營汽車運輸業,依裁量基準吊扣牌照四個月為§77 II之最低期間,未逾越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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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是別人的,車主也會被罰嗎? 會,理由是疏於管理。臺北高行高等庭114訴605:車主負有不得作為營業汽車使用之義務,縱不知駕駛人做何使用,因疏於管理車輛使用情形,對駕駛人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難謂無可歸責,依裁量基準吊扣牌照四個月無違誤。高雄高行高等庭112訴240:車主提供車輛供他人違規載客,事證明確依§77 II及裁罰基準處分。車主應:①以書面約定不得作為營業使用並留紀錄 ②定期查核使用情形 ③察覺異常立即書面制止並保留紀錄,必要時終止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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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過戶掉,處分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會。公路法§78 III:依本法所為汽車電車牌照之吊扣或吊銷處分,不因處分後該汽車或電車所有權移轉、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堵住過戶、出租、終止租賃三條規避路徑。買二手車前應查詢有無遭吊扣或吊銷紀錄。§78 I II:罰鍰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屆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77 VII:吊銷之牌照或駕照不依限繳回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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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麼容易被抓? 因有檢舉獎金制度。公路法§78-1 I:對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保密,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臺北高行地方庭112地訴96:檢舉人因不滿途中拒載而檢舉,動機難謂悖於常理,且與卷內事證互核相符,不影響違章認定。112地訴83:主張遭陷害教唆,法院回到證據本身判斷。有效防禦應針對有無招攬、有無約定路線費用、有無收取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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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會被認定是「經營汽車運輸業」? 核心是對不特定人提供運送並收取對價。事證:①招攬行為(社群、通訊軟體群組、平台或現場攬客) ②約定路線與費用,高雄高行高等庭112訴240即招攬載運並約定自高鐵站至台鐵站收取車資二百元 ③對價收取,現金轉帳電子支付均算 ④反覆性,惟一次亦可能認定 ⑤使用自用車牌照、駕駛人未具營業車駕駛資格。可爭執方向:純粹分擔油資、親友間無償接送、事先已有共乘約定而非對不特定人攬客,惟均需具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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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單了,我該怎麼處理? ①分開看罰鍰與吊扣牌照駕照兩種處分,救濟期間各自計算,吊扣執行不因爭執罰鍰而暫停 ②申請閱覽卷宗取得檢舉資料、談話紀錄、行車紀錄、錄音錄影 ③檢視有無招攬、約定路線費用、收取對價與金流證明 ④檢視裁量基準之次別與期間,四個月為吊扣牌照最低期間 ⑤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另聲請並說明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事 ⑥車主應同時處理對駕駛人之求償,並注意§78 III過戶不能免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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