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第 43 條最狠的不是罰鍰,是「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規使用者,沒入該汽車」。而且共同違反不需要事先約好,你只是跟著仿效也算。
我被開單說是危險駕駛或跟人競駛,但我根本不認識對方。請問這樣也算共同違規嗎?罰多少?牌照跟駕照會被吊嗎?車子真的會被沒入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43 條第 1 項:六款,第一款是概括規定
第一款的「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是概括條款,連續逼車、貼車、危險超車都可能落入;第三款與第四款則是針對路怒行為設計的。而第 2 項的後果更重:違反第一款至第四款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共同違反:不以互相認識或事先合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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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只是被激到跟著開快」不是抗辯,反而正是條文要處罰的態樣。主管機關不需要通訊紀錄或約定的證據,只要能證明客觀上有二輛以上車輛在同一時空為第 1 項各款的違規行為即可,常見的證據就是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與測速設備的連續影像。而第 3 項的效果遠比第 1 項重:三萬到九萬元罰鍰,當場禁止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 4 項:吊扣牌照,再犯沒入車輛
- 第一次違反第 1 項或第 3 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 已被吊扣過牌照的那輛車,再次被提供作為第 1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 3 項的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 沒入的對象是「車」不是「人」:車主把車借給別人開,風險完全落在車主身上;而且再犯的認定綁在同一輛車,即使駕駛人不同。
- 不是所有款次都會導致沒入:第二款超速、第五款噪音、第六款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不在再犯沒入的列舉範圍內,但仍會吊扣牌照。
所以出借車輛前,務必先確認該車有沒有被吊扣牌照的紀錄。至於未成年駕駛人,第 5 項規定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行政罰之外,還有刑法第 185 條
行政罰與刑罰是兩條線:被開單罰鍰不代表沒有刑責,反過來刑事不起訴也不影響行政裁罰。而「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是概括規定:在道路上競駛、逼停他車、集體佔用車道,只要達到使公眾往來發生具體危險的程度就可能該當,致人於死更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被開單後要爭執時,先分清楚爭的是哪一項處分:罰鍰、當場禁止駕駛、吊扣牌照、吊銷駕照是不同的效果,救濟時要一併聲明,不要只爭罰鍰而讓吊銷駕照確定。另外要注意第 85 條之 2 規定,應予禁止駕駛者應當場執行,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而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不要拖延而增加保管費用。
常見問題
六款(道交條例§43 I,六千至三萬六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①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②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③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④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⑤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⑥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43 II:違反①至④因而肇事者並吊銷駕駛執照;違反⑤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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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臺北高行地方庭112交1477:共同違反不以互相認識或事先有合意為必要,不論互相認識之二人以上合意為之,或不認識之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先為§43 I各款違規駕駛行為而他人加以仿效,客觀上均同樣加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均符合§43 III之違規事實。§43 III:二輛以上汽車共同違反§43 I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三萬至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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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道交條例§43 IV:有§43 I或§43 III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43 I①③④或§43 III行為者,沒入該汽車。重點:①沒入對象為車不是人,借車風險落在車主 ②再犯認定綁在同一輛車,即使駕駛人不同 ③②⑤⑥款不在再犯沒入之列舉範圍但仍吊扣牌照。出借車輛前應確認有無被吊扣牌照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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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43 V: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43 I、§43 III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要點:①為得公布,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 ②公布者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③與無照駕駛處罰及民法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並存。§85-2:應予禁止駕駛者應當場執行,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車輛;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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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刑法§185 I: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185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85 III未遂犯罰之。要點:①行政罰與刑罰為兩條線 ②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為概括規定,競駛逼停佔用車道達具體危險程度即可能該當。常併存刑法§277傷害、§284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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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開處理罰鍰、當場禁止駕駛、吊扣牌照、吊銷駕照,救濟應一併聲明 ②爭事實,如§43 I②之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可用測速報告與校正紀錄檢驗、§43 I④之非遇突發狀況可用行車紀錄器還原 ③爭§43 III共同違反,須有二輛以上於同一時空為違規行為之客觀事實 ④爭裁量基準級距與應減輕事由 ⑤確認§85-2移置保管程序與保管收據 ⑥依§85-2 II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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