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是台灣婚姻制度的憲法級底線——重婚的後婚自始無效(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重婚行為是刑事犯罪(刑法第 237 條,連「相婚者」都罰)。但實務的重婚案從不簡單:跨境婚姻、事後離婚滅證、子女身分——這篇用高等法院最新判決,把處理順序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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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5、988 條:無效,以及唯一的例外
第 988 條第 3 款的但書是唯一活口:後婚雙方都「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已因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消滅(例如離婚登記事後被撤銷)——此時後婚有效、前婚視為消滅。但書的門極窄:只要有一方知情,例外就關閉。除此之外的重婚,後婚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不待法院宣告;訴訟的功能是除去戶籍外觀、確定連動的身分財產關係。
第 237 條:兩個人的刑責
注意「其相婚者亦同」——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辦理結婚的第三人,同樣成立重婚罪(不知情者不罰)。與通姦除罪化的對照很有意義:單純的婚外情已無刑責(僅民事求償),但把婚外情登記成婚姻,刑法的門檻就到了——法律不管感情,管的是婚姻登記制度的公共信用。
法院怎麼說:離婚登記,洗不掉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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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先生在前婚存續中與大陸籍人士結婚並完成登記,被前妻起訴後,重婚雙方趕辦離婚登記想讓訴訟失去標的——高等法院不放行:無效是自始無效,離婚處理不了;子女身分與財產權義仍在延續;戶籍記載仍留著那段婚姻的痕跡——確認利益存在,後婚確認無效。給發現配偶重婚的人三個行動提示:①證據先行(戶籍謄本、境外結婚文件,兩岸文書走海基會驗證);②三線並進(確認後婚無效、訴請離婚+剩餘財產、刑事檢舉);③別被「我們已經離了」勸退——這件判決就是為此存在的(離婚與財產分配另參本站裁判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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