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薪水是我三倍,家裡開銷卻都我出」——這種婚內財務失衡,多數人忍到離婚才清算。其實民法第 1003-1 條給了婚姻存續中就能動用的工具:家庭生活費用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分擔,法院可以裁定按月給付;而且房貸、稅費、孩子的扶養費,全都算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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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3-1 條:從「夫養妻」到「各依能力」
兩個設計亮點:①「家事勞動」明文列為分擔方式——全職持家者以勞動履行分擔義務,金錢給付主要由有收入方承擔,「你沒賺錢憑什麼談分擔」在法律上是錯的;②連帶責任——家用所生債務,債權人可向夫妻任一方全額請求,這既是對交易相對人的保護,也是配偶亂舉債時你需要警覺的風險。
家用的邊界:比帳本寬,比任性窄
- 核心圈:食衣住行、醫療、子女扶養教育——判決明示子女扶養費「亦屬家庭生活費用之一部」。
- 居住圈:房貸、租金、管理費、房屋稅、火險——「以夫妻為中心維持家庭生活所必要」全都算。
- 圈外:一方的個人奢侈消費、投資、賭債——與婚姻共同生活無關的,不在分擔與連帶範圍。
法院怎麼說:收入 11 萬對 3 萬,分擔 4 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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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妻在離婚訴訟中反聲請家庭生活費用——法院按夫月收 11 萬、妻兼職 3 萬加計家事分工,定分擔比例 4:1,判夫按月給付(前段 1 萬 7 千餘元、之後 6 萬元)至婚姻關係消滅之日止;房貸與房屋相關稅費全數計入家用。三個帶得走的操作:①記帳與留單據——家用請求的基礎是「實際開銷」,平常的轉帳紀錄與收據就是彈藥;②聲請調稅務資料——對方收入不透明,法院可以調;③別把請求綁死在離婚——本案示範了「離婚訴訟+家用反聲請」的並行,但單獨聲請家用也完全可行——婚姻的財務公平,不必等到婚姻結束才開始(離婚後的財產議題參本站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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