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賣場、餐廳、飯店受傷,消保法第 7 條給了消費者比民法更利的武器:推定過失+連帶責任——企業要自證無過失,而且證明了也只能「減輕」。但高等法院的判決同時提醒一個殘酷的前提:「地上有水」要你自己證明;跌倒的疼痛不是證據,照片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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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消費場所的安全憲章
與民法侵權(第 184 條,被害人證明加害人過失)相比,第 7 條把天平大幅撥向消費者:無過失責任的骨架(企業自證無過失也只能減輕不能免除)+連帶責任(設計、生產、經銷一起扛)+第三人也保護(陪同的家人受傷同樣適用)。它是場所事故、食安、商品瑕疵傷人案件的主戰法條。
舉證接力:第一棒永遠在你手上
- 第一棒(消費者):證明危險存在(地上有水、設施故障)+損害+因果(因那個危險受傷)——靠現場照片、監視器、事故紀錄單。
- 第二棒(企業):推定過失啟動,換企業證明已盡合理注意(清潔巡檢紀錄、警告告示、即時處理)——證明成功也只是減輕。
- 常見死因:事故當下只顧疼痛、沒拍現場——事後地板乾了、監視器覆蓋了,第一棒掉棒,全案結束。
法院怎麼說:沒拍到水漬,69 萬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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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消費者在賣場服務台前跌倒,請求 69 萬餘元——高等法院維持敗訴:沒有證據證明地板有水漬、沒有證據證明因水漬滑倒,消保法第 7 條的大門根本沒打開。這件判決不是消保法變弱了,是它的啟動鈕在事故現場:那灘水存在的十分鐘裡,你拍下它,案件就活;錯過,再好的法條都只是紙。所以請把這篇的蒐證清單記成反射動作——拍地面、填單子、調監視器、當日就醫、留證人;疼痛會過去,但照片才能把疼痛換算成賠償(人身損害的計算方式,參本站車禍求償、死亡事故賠償各文)。
常見問題
合理安全性+警告義務+推定過失連帶賠償(§7);企業自證無過失也只能「減輕」。
消費者先證明「危險存在+因果」,推定才啟動;沒拍到水漬→敗訴(高院113消上易7)。
拍危險源+定位物、填事故單、速函調監視器、當日就醫載明地點、留證人。
醫療+工損+慰撫金;外包清潔擋不住場所主責任;傷勢未定別簽拋棄和解。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