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通知」寄到家裡,多數人的第一個念頭是「可以不要嗎」。但在問這個問題之前,值得先知道:你被邀請進入的,是台灣司法史上少見的一次制度變革——由六位一般國民與三位法官,一起決定一個人的罪與刑。你手上的那一票,和法官等值。
我收到法院寄來的國民法官候選通知,請問哪些案件會用到國民法官?我有資格嗎?工作很忙可以拒絕嗎?當國民法官要做什麼?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 條:法官 3、國民法官 6
適用的是重罪: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酒駕致死、傷害致死、殺人)。九個人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量刑——這是參審制,國民法官不是旁聽、也不是只判有無罪的陪審團,而是和法官坐在同一張桌子上,票票等值。制度的目的很直白:讓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進入判決,增進對司法的信賴。
第 12 條:資格,以及能不能拒絕
- 資格:年滿 23 歲 + 管轄區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排除受刑宣告、監護輔助宣告者,與法官律師警察民代等職業、本案關係人。
- 能拒絕的正當事由:70 歲以上、在校學生、重病或身心難以執行、生活或家庭重大困難、近期曾任國民法官等——具體說明聲請免除。
- 保障:雇主應給公假、不得因此為不利處分;國家發給日費旅費。
- 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可罰鍰;全程出庭、保守評議秘密(違者有刑責)。
法院怎麼說:國民參與的量刑,二審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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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的酒駕致死案——第一審由 3 位法官加 6 位國民法官共同判決。上訴到二審後,高分院講了一段對整個制度很重要的話:國民參與審判的量刑,第二審原則上要尊重——除非有具體理由認定裁量不當,或有一審言詞辯論後才發生、未及審酌的科刑情狀,否則「不得僅以第二審認為適當的量刑與一審不同即撤銷」;因為那個量刑承載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司法信賴」的立法目的。本案是因為被告在二審期間完成和解、給付完畢並從事公益(一審未及審酌),才撤銷改判緩刑。這件判決給每個收到選任通知的人一個實感:你參與作成的那個判決,不是走過場——連上級審都要給予相當的尊重。所以與其想「怎麼逃」,不如記住三件事:①有真正的困難(照顧幼兒長者、無可替代的工作)就依法具體聲請免除,別直接不理會而挨罰鍰;②雇主要給你公假、不能報復;③真的坐上那個位子,你不需要法律背景——制度要的就是你作為一般國民的判斷與良知(參本站酒駕、刑事上訴、緩刑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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