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集團分工詐騙、被多人鬥毆、被連環車禍波及、被污染源共同危害——加害人不只一個時,你不必一個一個追,可以抓其中任何一個要全額賠償。這就是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民法第 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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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連帶負責
第 185 條有三層:①共同加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連帶負責(實務採客觀共同說,不必事先串通);②共同危險行為——數人都有加害可能但不知誰下手,全體連帶負責(除非證明自己非加害人);③造意與幫助——教唆人、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責任讓你可對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第 273 條)。
法院實例:提供人頭帳戶,連帶賠償被害人
下面的判決是最貼近生活的例子——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提供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的人,法院引用第 184、185 條,認其屬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應與詐欺集團連帶賠償;該人刑事上並經認定幫助洗錢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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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逐字引用第 185 條(含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這對詐騙被害人很重要:除了難以追查的詐騙主嫌,提供帳戶的人頭、取款的車手都是幫助人,可以一起被請求連帶賠償——刑事判決常成為民事求償的有力證據。
共同侵權求償重點
- 對任一人請求全額:連帶責任下,可向資力較佳者請求全部賠償(第 273 條)。
- 善用刑事判決:加害人/幫助人的有罪判決,是民事共同侵權的有力證據,可提附帶民事訴訟。
- 人頭、車手都可告:提供帳戶、取款、洗錢者屬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賠。
- 共同危險行為也連帶:多人皆有加害可能而不知誰下手時,全體連帶,除非證明自己非加害人。
常見問題
不必。共同侵權連帶負責(第 185 條),可對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可以。共同危險行為全體連帶負責(第 185 條),除非能證明自己非加害人。
要。提供帳戶、取款屬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賠(第 185 條)。
不必事先串通。行為關連共同即可成立連帶責任(客觀共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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