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子過戶給子女、約定「你要養我到老、讓我住到終老」,結果子女拿了房卻不養、甚至把你趕出去——這種附負擔贈與,法律留了一條退路: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民法第 412 條),有機會把房子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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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類如雙務契約
負擔雖然不是對價,但因為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附負擔贈與發生類如雙務、有償契約的效力。所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以像對待違約一樣,選擇請求履行(命他扶養)或撤銷贈與(要回房產)。
另一條路:忘惠撤銷
即使沒有明訂負擔,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故意犯罪侵害、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也能依第 416 條撤銷贈與。但注意第 417 條的1 年除斥期間——知道撤銷原因起 1 年內要行使。
法院實例:不履行負擔 vs 忘惠撤銷
下列最高法院判決細緻區分兩種撤銷:母贈房予子並約定扶養與居住負擔,法院闡明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的撤銷(第 412 條)與受贈人忘惠的撤銷(第 416 條)基礎不同,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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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關鍵提醒:撤銷權要以正確的法律基礎、正確的意思表示行使——是主張「不履行負擔」還是「忘惠」,要件與程序不同。過戶前把負擔(扶養、居住)寫進贈與契約或公證,日後主張第 412 條會踏實得多。
附負擔贈與自保重點
- 負擔白紙黑字:把「扶養、供居住終老」等負擔寫進贈與契約並公證,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 不履行就行使權利:受贈人不養,及時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第 412 條)。
- 忘惠撤銷要趁早:受贈人犯罪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自知悉起 1 年內撤銷(第 416、417 條)。
- 保留證據:受贈人拒不扶養、把你趕出的事證(通訊、報案、就醫紀錄),是撤銷與返還的根據。
常見問題
贈與附受贈人一定給付義務(如受贈房產須扶養、供居住)的贈與。
可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你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第 412 條)。
第 412 條=不履行負擔;第 416 條=受贈人忘惠(犯罪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
有。自知悉撤銷原因起 1 年內行使(第 417 條),宥恕者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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