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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行政罰

罰單金額
可以爭到變少嗎

很多人收到罰單只想「能不能不罰」,結果整份陳述意見書都在否認事實。其實法律直接寫出了四個可以拉低金額的審酌因素。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很多人收到罰單只想「能不能不罰」,結果整份陳述意見書都在否認事實。其實法律直接寫出了四個可以拉低金額的審酌因素,對準它們寫,效果比全盤否認好得多。

我收到主管機關的裁處書要罰鍰,金額我覺得太高。請問行政罰鍰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我可以主張哪些理由請求減輕?陳述意見要怎麼寫才有用?如果已經裁處了還能救濟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裁量不是機關說了算

  1. 應受責難程度:故意或過失、初犯或累犯、有無刻意規避、事後有無配合改善。
  2. 所生影響:危害範圍與嚴重性,影響人數、有無實害或僅屬抽象危險。
  3. 所得之利益:因違規而省下或賺到的錢。⚠️ 這一項超過法定最高額時可以酌量加重,不受最高額限制,所以金額可能超出你在法條上看到的上限。
  4. 受處罰者之資力:注意條文用的是「」考量,與前三項的「」審酌不同,可以納入但非必須。

理解這個結構的實益是:陳述意見與救濟主張應該對準這四項逐一提出事證,而不是只說「金額太高」。機關若完全未審酌這些因素而逕以最高額裁處,可能構成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那是很具體的救濟理由。

行政罰也要有故意或過失

第 1 項是「不罰」而不是「減輕」,所以如果你能證明既無故意也無過失,那是根本不應處罰。可循的方向:已依規定辦理並保留紀錄、資訊由他人隱匿或提供不實而你在合理查核範圍內無從發現、客觀上不可能履行、義務內容本身不明確而你已盡合理注意。

企業要特別注意第 2 項:組織成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組織的故意過失。所以法人要主張無故意過失,必須從內部人員的行為與管理機制去說明,而不是只說公司高層不知情。

不知法規:不能免責,但可以減免

但書保留了空間,所以「不知法規」不是完全沒有意義,而是變成量處時的考量因素。比較容易被接受的情節:法規新近修正或發布且宣導期間短、規範對象並非該行業慣常接觸的領域主管機關先前的函釋或行政指導曾有不同見解、以及你曾主動詢問而獲得誤導性答覆

反過來,若是所屬行業的核心法規、或你曾被裁處或告知過同類事項,這個主張幾乎不會被採納。撰寫時不要只寫「我不知道」,要具體說明「為什麼在當時的情境下,一個合理的人也難以知悉」並附佐證。

減輕有框架,不是無限往下

第 3 項規定:依本法減輕時,罰鍰不得逾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則為三分之一。但書允許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所以實際適用要回到該領域專法檢視。

實務操作:先確認你的案件有沒有法定的減輕事由(自首、自動改善、配合調查),再依這一項計算可能的區間,會比空泛請求「從輕」有說服力得多。而最關鍵的一點是時機:裁處前的陳述意見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階段,因為承辦人還沒做成決定;進入訴願與行政訴訟後,補提新證據的空間會小很多,能在前一階段提出的就不要保留。

常見問題

§18 I 四要素:應審酌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資力(得非應)。陳述意見應對準四項逐一提事證。機關完全未審酌而逕以最高額裁處,可能構成裁量怠惰或濫用,是救濟的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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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層:①§7 I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是減輕而是不罰 ②無法排除過失時,回到§18 I 的責難程度,故意與過失、重大與輕過失差別明顯。注意§7 II:組織成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組織的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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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較易被接受的情節:法規新近修正且宣導期短、非該行業慣常領域、主管機關先前見解不同、曾詢問而獲誤導答覆。核心法規或曾被告知過者難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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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II: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最高額限制。答辯方向:爭執利益計算基礎(未扣必要成本、計入非違規收入)、爭執因果關係、主動揭露並繳回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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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III:依本法減輕時,罰鍰不得逾法定最高額1/2、亦不得低於最低額1/2;同時有免除規定者為1/3。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18 IV 其他定有期間之行政罰準用。先確認有無法定減輕事由再計算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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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裁處前陳述意見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確認事實範圍→依§7主張無故意過失→逐一回應§18 I 四要素並附事證→提出適當處理方式 ②裁處後循訴願與行政訴訟,期間為不變期間,補提新證據空間較小。罰鍰繳納期限與救濟程序分開,注意停止執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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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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