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年有不少人被羈押之後獲判無罪——清白回來了,被拘束的日子誰賠?答案是刑事補償法:羈押每日折算 3 千到 5 千元、冤獄服刑同標準、死刑冤案撫慰金保底一千萬。它不是恩給,是國家對誤押誤判的法定債務;而請求的門檻低到只有一個:兩年內記得去辦。
我被羈押了兩個月後來獲判無罪確定,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嗎?金額怎麼算?要向誰請求?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 條:補償的是「被拘束的自由」
設計理念:無過失補償——不以承辦公務員有違法失職為前提(那是國賠的事),只要「拘束自由+終局無罪/不起訴」的組合成立,補償義務就成立;公務員有無不當,只影響金額的審酌。這也是它比國家賠償好用的原因:不用打贏「政府有錯」這一仗。
第 6 條:每一天的價格
- 羈押/服刑:每日 3,000-5,000 元;56 日羈押的區間就是 16.8 萬-28 萬。
- 易科罰金:已繳的按 1.5-2 倍附利息返還——繳過的錢會加倍回來。
- 起算點:自拘提、逮捕時起算,開釋當日算入——在警局與地檢的那一天,也是一天。
- 期限:確定之日起 2 年——這是全篇最重要的數字。
決定書怎麼說:56 天,28 萬,頂標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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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害人一審無罪、上訴中過世,由繼承人請求——決定書的三個示範價值:①日數從拘提起算(法院還把請求人自己算的 55 日更正為 56 日——多算了一天給你);②審酌因素的實際運用:年齡、漁會理事長的社會地位、精神痛苦、無可歸責——湊出每日 5 千的頂標;③繼承人可以接棒請求——正義不因當事人離世而中止。最後把行動清單縮成一句:拿到無罪確定判決或不起訴處分書的那天,行事曆記兩件事——請求刑事補償(2 年內)、調閱羈押日數資料;這筆錢是法律早就寫好要給你的,別讓它躺在條文裡過期(冤案救濟程序另參本站不起訴救濟、交保羈押各文)。
常見問題
羈押後不起訴/無罪確定、再審翻案曾服刑、超期執行(§1);補的是被拘束的日子。
羈押每日 3-5 千(§6);易科罰金 1.5-2 倍返還;死刑冤案保底 1 千萬撫慰金。
審酌職業地位、精神痛苦、有無可歸責事由(§8);無辜且損失大者常獲 5 千上限。
向判無罪之法院/地檢署請求,確定起 2 年內;繼承人可請;不服可聲請覆審。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