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普及後,「全民執法」成了台灣交通的日常——但檢舉是有規格的:112 年修法後只有正面表列的違規能檢舉、行為終了起 7 日內要送出、同車同違規 6 分鐘內只算一次。規格之內,查證屬實機關必須舉發;規格之外,拍得再義憤填膺都不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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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正面表列的檢舉清單
清單的邏輯是「危害大的才開放」:闖紅燈、嚴重超速、逆向與跨越雙黃線、危險駕駛、酒駕拒測、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違停(機車、騎樓除外)、併排停車等——修法把量最大的「檢舉魔人」項目(輕微違停等)收掉,換取檢舉品質。動手前 30 秒對一次清單,是檢舉人最划算的投資。
兩個數字:7 日與 6 分鐘
- 7 日:「行為終了日」起算 7 天內未檢舉,不予舉發——影像整理不是週末作業,是當天作業。
- 6 分鐘+1 路口:同車、同一規定的連續違規,時間未逾 6 分鐘且未經過一個路口,只舉發一次——防灌單設計;但不同條的違規各自成案。
- 證據規格:影像需可辨識車牌、時間、地點、違規行為四要素;行車紀錄器開啟時間戳、檢舉時精確填寫路口位置,是「查證屬實」的關鍵。
攻防兩面:會檢舉,也要會應訴
檢舉端:走各縣市警局線上檢舉系統,一案一違規、影像剪出關鍵段落、事實欄寫「何時何地何車何行為」四句話——查證屬實機關「應」舉發,不是裁量。被檢舉端:收到罰單先檢查程序三件套(逾 7 日?表列項目?影像四要素齊?),再看事實與歸責(車牌誤認、駕駛非本人可辦歸責、讓救護車的緊急避難)——陳述意見不被採,30 日內向地院行政訴訟庭提撤銷之訴(參本站交通罰單申訴專文);另注意 113 年修法後逕行舉發原則不記點,單純繳罰鍰與吊照風險是兩回事(參本站違規記點專文)。規則寫得很細,而細節,永遠是雙向的武器。
法院怎麼說:7 日限的是檢舉,不是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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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最常見的抗辯之一——「我一個月後才收到罰單,早就超過 7 天了」——這件判決正面回答:7 日期限管的是「民眾提出檢舉」的時點,不是警方開單的時點;警方的舉發另有2 個月期限(道交條例第 90 條)。本案違規 4/10、檢舉 4/14(7 日內)、警方 5/5 製單(2 個月內),全部合法,撤銷之訴駁回。所以兩邊的時鐘要分開看:檢舉人盯自己的 7 天;被檢舉人要查的是「檢舉時點」與「舉發時點」各自有沒有逾期——搞錯時鐘,訴訟就白打了。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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