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生活法律 / 無人機

飛超過四百呎
三十萬起跳

無人機的罰則是分層的,而且落差極大:違反四百呎或禁航區是三十萬起跳並沒入,沒有操作證是六萬起跳,沒註冊或違反其他飛航限制是三萬起跳。搞清楚自己踩到哪一層,比什麼都重要。

11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無人機的罰則是分層的,而且落差極大:違反四百呎或禁航區是三十萬起跳並沒入,沒有操作證是六萬起跳,沒註冊或違反其他飛航限制是三萬起跳。搞清楚自己踩到哪一層,比什麼都重要。

我買了空拍機想拍風景。請問要不要註冊?要不要考操作證?哪些地方不能飛?可以晚上飛嗎?被開單了罰多少?可以申請例外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99 條之 10:兩件事,兩條線

  1. 註冊:自然人所有者以「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為界;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者不論重量一律要註冊
  2. 操作證:機關、學校、法人所有者一律要;自然人所有者看是否達「一定重量以上」。
  3. 整章的適用範圍在第 99 條之 9 第 1 項:「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4. 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後,所有人或操作人應通報民航局事件經過(第 99 條之 9 第 3 項)。

第 99 條之 13:兩層區域都要查

第一層是民航局公告的禁航區、限航區與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第二層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的活動區域、時間與其他管理事項。兩者都要合。

機場周邊的案件最常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54 號裁定記載的事實是:抗告人在某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未經核准施放遙控無人機,主管機關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處罰鍰三十萬元

第 99 條之 14:十款,四款最容易踩到

最容易踩到的四款是:第五款的「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空拍)、第六款的日落後至日出前(夜景空拍)、第七款的目視範圍內操作(排除純第一人稱視角延伸距離)、第八款的同時控制二架以上。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056 號民事判決就記載了一個因夜間在馬公市使用空拍機而依第 118 條之 2 第 2 項受罰鍰的糾紛。

三層罰則:三十萬、六萬、三萬

第一層同時有三個效果:廢止操作證、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得沒入無人機。第三層(第 118 條之 2 第 2 項)則是三萬至十五萬元,涵蓋未註冊、違反地方政府公告事項、以及違反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而處罰機關的分工在第 3 項:除同時違反禁航區或四百呎規定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

第 99 條之 15:不可抗力也要賠

這是相當嚴格的責任型態:不論故意或過失,而且「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第 2 項並把操作人拉進來:所有人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把機器借給朋友飛,出事時兩個人一起連帶賠

投保責任保險的法定義務只課給機關、學校與法人(第 3 項),但考量無過失責任的嚴格程度,自然人自行投保仍然值得。至於例外申請,三種管道(第 99 條之 13 第 3 項、第 4 項、第 99 條之 14 第 2 項)的主體都限於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而且都要有執行業務的需要:自然人以個人身分想在禁區飛、想飛超過四百呎、想夜拍,在現行法下沒有申請的空間。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行政法院在這類案件裡的審查焦點,通常不是「有沒有飛」,而是量罰標準表的適用是否適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388 號判決即指出,主管機關依民用航空法第 118 條至第 118 條之 3 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規定,斟酌違規事件之種類、違規次數等不同情節所訂定行使裁量權之裁罰標準,並未牴觸上開規定或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亦未逾越法律授權裁量之目的及範圍;該案並因原告為自然人且係初犯而依量罰標準表從輕。所以爭執的重點應該放在違規次數、身分、是否初犯、有無實際危害這些量罰因子上。

常見問題

兩件事門檻不同。§99-10 I註冊: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者(不論重量)應辦理註冊並標明註冊號碼,一定重量以上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99-10 II操作證:①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②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者 ③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99-11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進口者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形式構造簡單經核准或公告者得免。§99-9 I適用範圍為建築物外開放空間;§99-9 II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責任;§99-9 III發生飛安相關事件應通報民航局。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兩層區域。§99-13 I: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飛航,該範圍由民航局公告。§99-13 II: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需要者得提請地方政府公告。取締分工:§99-13 V禁航區限航區由管理人制止排除,必要時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99-13 VI機場四周由航空站飛行場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99-13 VII地方公告事項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臺北高行111抗54:在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未經核准施放遙控無人機,處罰鍰三十萬元。

用我的情況問 AI →

§99-14 I十款:①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②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③不得裝載依§43 III公告之危險物品 ④依§99-17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⑤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⑥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飛航 ⑦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⑧不得同時控制二架以上 ⑨應隨時監視飛航及周遭狀況 ⑩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99-14 II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①至⑧限制;§99-14 III從事前應申請許可,涉及⑤者應先取得地方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例外不及於自然人。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三層。§118-1(30萬至150萬並廢止操作證、得沒入):①違反§99-13 I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飛航 ②違反§99-14 I①逾四百呎。§118-2 I(禁止活動、6萬至30萬,情節重大得沒入):①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 ②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118-2 II(禁止活動、3萬至15萬,情節重大得沒入):①違反§99-10 I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 ②違反§99-13 II地方政府公告事項 ③違反§99-14 I②至⑩。§118-2 III處罰機關:除同時違反§99-13 I或§99-14 I①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118-3違反§99-17所定規則者處1萬至150萬元並得沒入。

用我的情況問 AI →

要,無過失責任。§99-15 I:操作遙控無人機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99-15 II所有人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99-15 III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99-14 III從事活動前應依§93 I所定辦法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者依§118-2 I②處6萬至30萬元罰鍰。§99-19準用§99(適用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有,幾乎都限機關學校法人。①§99-13 III:機關學校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禁航區限航區機場四周飛航,應申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②§99-13 IV:需在地方政府公告區域時間管理事項外飛航,應申請地方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③§99-14 II、III:經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99-14 I①至⑧限制,從事前應申請許可,涉及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者應先取得地方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共同點:主體限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且須執行業務需要。§99-16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經民航局同意者不受§99-13 III、IV及§99-14 III限制。§99-12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證明文件者得申請認可後從事飛航活動。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