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塔位、簽生前契約之前,有三件事可以自己查:設施有沒有經公告啟用、經營者有沒有經營許可、以及預收的錢有沒有進信託與管理費專戶。這三道關卡都是法定的,查不到就是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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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蓋好不等於可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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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跨過的關卡有三道:第 6 條的設置核准、完工後的檢查、主管機關的公告。而第 73 條第 3 項還把責任往下追:沒有經營業者就處罰設置者,沒有設置者就處罰「販售者」。
第 5 條、第 42 條:誰能設、誰能賣
- 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自然人不能設置,而且既存設施的移轉除繼承外也受同一限制。
- 經營殯葬服務業要先取得經營許可,再辦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公會才能營業。違反者除勒令停業外,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殯葬設施經營業還要加入設施所在地的公會才能營業。
- 負責人有詐欺、背信、侵占等前科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未滿三年者,不得充任。
第 35 條:管理費至少 12%,而且分兩個戶
你付的總價裡,至少百分之十二要被切出來當管理費,其中 65% 進日常支出專戶、35% 進急難支出專戶。而第 35 條之 1 第 3 項有一句對消費者非常重要的話: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
急難支出專戶只有兩種情形能動:設施因災害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或經營者破產無人承接、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而第 36 條之 1 要求經營者把管理費的各月收支運用情形設專簿並刊登於網站,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年度決算書還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這是消費者可以自己查的東西。
第 51 條:生前契約的 75%
只有「公司」、而且是經許可、具一定規模並經核准者,才能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違反的罰鍰是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而且代理人或受僱人也一起罰。
預收費用的 75% 應交付信託業管理,按月逐筆結算並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每年 12 月 31 日結算一次,不足 75% 者業者應以現金補足差額。而最關鍵的保護在第 54 條第 2 項:業者破產時,交付信託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破產、解散、停業超過六個月等五種情形發生時,信託業者報經核准後直接退還給尚未履約的消費者。
第 49 條:未載明的費用沒有請求權
這是消費者最有力的一句: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而業者應把證照、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
另外幾條在最脆弱的時刻特別有用:業者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醫院不得拒絕家屬或其委託的業者領回屍體;而憲警人員處理意外或不明原因死亡的屍體後,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業者逕行提供服務,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 70 條、第 71 條:只能修、不能長
本條例施行後,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不能在自家土地上新設墳墓;違反者處墓主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由主管機關起掘火化,費用向墓主徵收。而施行前既存的合法墳墓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違反者按倍數處罰。
兩組常被忽略的尺寸: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一棺放寬四平方公尺),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 0.36 平方公尺;埋葬棺柩時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
常見問題
不行。§20 I完工後應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三道關卡:§6設置核准、完工檢查、主管機關公告。§73 I未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擅自啟用販售者,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拒不遵從者得令停止營運販售、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73 III無經營業者處罰設置者,無設置者處罰**販售者**。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1號判決:與消費者簽約構成販售未經核准啟用之骨灰存放單位之違章;同院114年度地訴字第6號判決:歷經十年未補辦且一再增建新墓,裁處九十萬元罰鍰並限期六個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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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層。①§5 I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自然人不得設置);§5 II既存設施之移轉除繼承外亦同。②§42 I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得營業;§42 IV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加入設施所在地公會。違反依§84勒令停業並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繼續營業得按次處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骨灰存放設施屬殯葬設施,僅依§42 I申請經營許可並加入同業公會者始得經營。§22 I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設施應經許可;§22 II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應廢止許可。§47 I負責人消極資格(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性侵害或組織犯罪特定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未滿三年者,緩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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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5 I應明定管理費;§35 II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應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35 III應於書面契約載明金額、收取方式及用途。§35-1 I日常支出專戶限維護設施安全整潔、舉辦祭祀活動、內部行政管理及投保費用;§35-1 II急難支出專戶限災害受損無法繼續使用、或經營者破產無人承接或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兩種情形。§35-1 III管理費屬代為保管之費用,**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經營者破產時**不屬於破產財團**。§35-2應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建築物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之30%(較高者),理賠金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存入急難支出專戶。§36-1應設專簿並刊登網站、每月二十日內更新,年度決算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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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I非經許可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商號、獨資均不可);§50 II須具一定規模並備具證明、定型化契約及信託契約副本報請核准。違反§50 I依§89 I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代理人受僱人亦同。§51 I預收費用應將**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契約履行、解除、終止外不得提領;§51 III應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53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未達75%者應以現金補足差額,結算應將未實現損失計入。§54 II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54 III五種情形(破產、解散或廢止許可、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停業期滿逾三個月未復業、信託契約終止後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由信託業者報經核准後退還消費者;§54 IV以已繳費用為原則,不足時依繳款比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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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件事。①§49 I應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簽約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違反依§88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②§48應將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並備置收費基準表。③§63 I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63 II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違反依§96 I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64 III醫院不得拒絕家屬或其委託之業者領回屍體。§69 I憲警人員處理程序完結後應通知公立殯儀館,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業者逕行提供服務;§69 III非依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違反依§98處罰。④§61成年且有行為能力者得預立遺囑或填具意願書,家屬或承辦者**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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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原則: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違反依§83處墓主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必要時由主管機關起掘火化並向墓主徵收費用。§71 I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72 I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不得擴大規模;違反依§99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超過達一倍以上者按倍數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無埋葬屍體之行為者,無違反§70前段可言。尺寸限制:§26每一墓基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每增一棺放寬四平方公尺),骨灰盒罐用地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27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違反依§76、§77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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