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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 高空墜物

磁磚、招牌從天而降,
法律推定就是樓上的錯

被墜落物砸到的人,不必證明「誰疏忽了」——民法第 191 條把舉證責任倒過來:所有人要自證無辜,證不出來就賠。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台灣的老公寓外牆,是懸在人行道上方的定時裝置:磁磚、水泥塊、招牌、冷氣——每年都有人被砸傷、車被砸凹。民法第 191 條為此設計了對被害人極友善的規則:你只要證明「是它砸的」,法律就推定所有人有錯;剩下的舉證重擔,全部在樓上那一方。

我的車停在大樓旁被剝落的外牆磁磚砸凹,管委會說是颱風天災不關他們的事,我可以向誰求償?怎麼舉證?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91 條:舉證責任的倒置

「工作物」的範圍很廣:建築物本體、外牆磁磚、招牌、廣告物、圍牆、鷹架都算。求償對象的地圖:專有部分的物品(住戶自掛的花盆、冷氣)→該住戶;共用部分(外牆、屋頂、公共設施)→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實務以管委會為被告(共用部分維護是它的法定義務);施工中墜落另可依第 184 條追承攬廠商。第 2 項還留了內部追償:管委會賠了,可再向真正該負責的人(偷工的廠商、私自施工的住戶)求償。

天災抗辯:三個檢查點

  1. 平時維護:外牆有無定期檢查與修繕紀錄?已知鬆動而未修,天災免談。
  2. 事前防範:颱風警報後有無加固、警示、圍籬?什麼都沒做,「不可抗力」說不出口。
  3. 因果檢驗:同棟其他區域、鄰近建物沒掉,就你家的掉——那是保管問題,不是風的問題。

法院怎麼說:知道會掉還不修,颱風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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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大樓外牆磁磚剝落砸損樓下車輛,管委會抗辯颱風天災——法院兩句話終結:事前已知磁磚鬆動需修繕而未修颱風前未採任何防範措施,保管欠缺明確,賠。這個判決同時是給全台管委會的體檢通知:高齡建物的外牆是已知風險,「沒錢修」不是免責事由——定期檢查紀錄、暫時警示措施、公共意外責任險三件事,是把第 191 條推定責任擋在門外的唯一方法。至於被砸的人,記住你的優勢:撿起那塊磁磚、拍下它與牆面缺口的對應照片——第 191 條剩下的路,法律替你鋪好了(社區設施責任另參本站地下室淹水管理費各文)。

常見問題

證明「是它砸的」即推定欠缺(§191);外牆歸管委會、住戶陽台物歸該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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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鬆動未修+颱風前未防範→天災抗辯不成立(高雄112簡上201);平時維護是免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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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墜落物+對應照片+報案紀錄→存證信函→調解→訴訟;先查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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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陽台淨空+通報留痕;管委會:定期檢查+即時警示+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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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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