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話術騙著簽了合約、被恐嚇逼著簽下本票放棄權利——法律不會讓你被騙、被逼的表示綁死你一輩子。但撤銷有期限、要舉證,晚一步就過期。
我是被對方詐欺(騙)、或被脅迫(威脅、恐嚇)才簽了契約、做了買賣、簽了本票或放棄權利,請問我可以主張撤銷這個意思表示嗎?要件是什麼?有沒有期限?怎麼舉證?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92 條:被詐欺或被脅迫得撤銷
你的簽約、買賣、承諾、放棄權利,若是因被詐欺(對方以欺騙使你陷於錯誤)或被脅迫(以加惡害通知使你心生畏懼)才做出來,可以撤銷、讓契約溯及無效。詐欺須行為人有『使你陷於錯誤的故意』、你因此陷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的表示。與意思表示錯誤(§88,自己認知錯)、通謀虛偽(§87,雙方串通)不同。
限制、除斥期間與舉證
- 第三人詐欺:須契約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能撤銷(§92 I 但書);被脅迫不受此限。被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92 II),被脅迫則可對抗。
- 除斥期間(§93):發見詐欺/脅迫終止後 1 年內、意思表示後 10 年內行使。
- 舉證:主張被詐欺脅迫者負舉證責任(蒐集對話、錄音、書面、金流、證人)。撤銷常以存證信函明確為之並留證。
法院怎麼說:被隱瞞身分、唆使人頭洽購,得撤銷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土地所有人主張真實買家隱瞞身分、唆使他人擔任「人頭」洽購,致其陷於錯誤以為買家是人頭而同意出售並過戶,人頭付款後即斷付;所有人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買賣、請求塗銷移轉登記。法院闡明被詐欺得撤銷、主張被詐欺者負舉證責任,且詐欺須有使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他人為不利於己之表示。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被騙簽約、被逼簽本票放棄權利,可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但要舉證對方的詐欺/脅迫;②務必在「發現被騙/脅迫終止後 1 年內」以存證信函明確撤銷並留證;③民刑並進——撤銷+塗銷/返還/確認不存在,並提詐欺(§339)、恐嚇(§305)告訴,對方可能脫產要及早假扣押,並注意被詐欺撤銷對善意第三人的限制(參本站詐騙求償、本票抗辯、通謀虛偽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