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平台買了車、向朋友頂了一台機器——結果賣的人根本不是所有權人。你辛苦付的錢、拿到的東西,還是你的嗎?善意取得,是保護善意買家的一道防線。
我向別人買了東西(二手車、機器、貴重物),事後才發現賣我的人根本不是所有權人(是借的、租的、偷的、或無權處分),請問這東西還算我的嗎?真正的所有權人可以來要回去嗎?善意取得怎麼判斷?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948 條:善意受讓動產占有,受保護
你『善意』(不知情、也非重大過失而不知)向某人買了動產並取得占有,即使那人根本『沒有處分權』(借的、租的、無權處分),你仍取得所有權(民法§801、§948)——保護交易安全與占有的公信力(動產不像不動產有登記可查)。但你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賣方無權者,不受保護。
要件與盜贓、遺失物的限制
- 要件:動產 + 有效交易行為 + 讓與人占有但無處分權 + 受讓人取得占有 +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 盜贓、遺失物: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脫離者,被害人/遺失人得自被盜遺失時起2 年內請求回復(§949);但由商店、拍賣、同類商人善意買得者,須償還價金才能回復(§950)。
- 借/租/保管後被無權處分:無 2 年回復限制,善意取得確定(原所有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求償)。買贓物另涉收受贓物罪。
法院怎麼說:善意受讓占有,縱讓與人無權仍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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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遺產股份遭部分繼承人無權處分後轉讓他人,爭執受讓人是否善意取得。最高法院闡明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118);依民§801、§948,動產受讓人善意受讓占有並受占有規定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仍取得所有權;倘無由主張善意取得,無權處分不生效力。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向無權人善意買到的動產,只要你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取得占有,東西就是你的;②買二手貴重物(車、精品、機器、3C)要查清來源、留好憑證——明顯低價、來源不明要警覺,否則可能被認重大過失而不受保護,甚至觸犯收受贓物罪;③「被偷/遺失」的物(盜贓遺失物)真正所有人 2 年內可請求回復,但向商店/拍賣善意買得者須先償還你價金(參本站買賣瑕疵擔保、買到贓物、無權代理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