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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帶單收費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群組裡教人操作期貨並收月費,法律上就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沒有許可證照而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常常同時被起訴銀行法的非法吸金。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在群組裡教人操作期貨並收月費,法律上就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沒有許可證照而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常常同時被起訴銀行法的非法吸金

我在社群或通訊軟體群組教人做期貨、外匯、選擇權,收會員費或分潤。請問這樣要不要牌照?會有什麼刑責?學員的虧損我要不要賠?已經被查了該怎麼處理?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許可與證照,缺一不可

判斷的重點不在你怎麼稱呼自己,而在你實際上在做什麼:對期貨交易提供研究分析、建議或推介並收取報酬是期貨顧問事業;接受委任全權決定並代為操作是期貨經理事業;募集資金投資期貨是期貨信託事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訴字第 312 號刑事判決的證據結構很典型:以主管機關函文及附件、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以及數名證人的帳戶明細資料,證明被告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並收取報酬,以及各該人於特定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的事實。金流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第 112 條第 5 項第 5 款:七年以下

為什麼常常一併起訴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原金上訴字第 13 號、第 14 號與第 15 號三件刑事判決的案由都是「違反銀行法等」,而判決附錄的論罪科刑法條中都出現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第 5 項各款的完整條文,顯示這類案件在實務上經常是銀行法與期貨交易法一併起訴

  1. 約定保證獲利或固定報酬: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可能構成銀行法所稱的收受存款。
  2. 代客操作並收取資金:不只提供建議,而是直接收取學員的錢代為下單,同時涉及期貨經理事業與資金的收受。
  3. 以群組招攬並層層介紹:有介紹獎金的結構時,還可能觸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三部法律的刑度都不同,辯護時必須逐一拆解自己實際做了什麼,而不是把整組行為當成一件事處理。

分享與經營的界線

第 82 條規範的是「經營」,所以純粹的個人心得分享、不特定對象的公開討論、沒有對價關係的交流,原則上不落入。但實務上會被檢視:有沒有收取對價(會員費、訂閱費、教學費、群組入場費、依獲利抽成;名目叫贊助或抖內也一樣)、是否具有反覆性與營業外觀(固定時間發訊號、分級群組、客服與帳號管理、招募與續約機制)、是否針對個別客戶提供推介是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

要提醒的是,即使不構成期貨交易法的罪名,內容涉及不實陳述、保證獲利或誘使他人交易的,仍可能落入刑法的詐欺取財或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已經在做的,收尾的順序很明確:立即停止收費與帶單(繼續營業會讓行為持續,對量刑與犯罪所得計算都不利)、自行盤點金流(檢方會用帳戶明細做出同一份表,自己先算清楚才能評估繳回規模)、評估自首與偵查中自白的時點主動退還會員費與分潤釐清自己在各期間的實際角色。至於合法化:第 82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資本額、專業人員與內控的要求,不是補件就能過。達不到門檻時,正確的選擇是轉型為不收費的內容,而不是換個名目繼續做

常見問題

需要。期交法§82 I: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82 II分支機構亦同;§82 III授權訂定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判斷重點在實際行為:①期貨顧問為對期貨交易提供研究分析建議或推介並收取報酬 ②期貨經理為接受委任全權決定代為操作 ③期貨信託為募集資金投資期貨。新北地院115金訴312之證據結構:主管機關函文及附件、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證人帳戶明細,證明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並收取報酬及匯款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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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法§112 V: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六款情形含⑤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112 I:違反§106、§107或§108 I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至二億元罰金;§112 IV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金。§112 II、III:犯§112 I之罪自首或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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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帶單常伴隨代操與收受資金而落入非法吸金。高雄高分院115原金上訴13、14、15三件案由均為違反銀行法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含期交法§112 V各款。併存原因:①約定保證獲利或固定報酬,可能構成銀行法§29-1之收受存款 ②代客操作並收取資金,涉期貨經理事業與資金收受 ③以群組招攬層層介紹,可能觸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度:銀行法§125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交法§112 V七年以下、傳銷法§29七年以下併科最高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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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有無經營與報酬。§82規範經營期貨顧問等事業,純粹個人心得分享、公開討論、無對價交流原則上不落入。檢視因素:①有無收取對價(會員費訂閱費教學費課程費入場費獲利抽成,名為贊助抖內亦可能認定) ②有無反覆性與營業外觀(固定發訊號、分級群組、客服與帳號管理、招募續約機制) ③是否對特定人提供進出場建議 ④是否為主要收入來源。縱不構成期交法罪名,仍可能涉刑法詐欺取財或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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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層次:①刑事責任不以學員虧損為要件,學員賺錢罪仍成立 ②收取之會員費分潤等報酬屬犯罪所得,依刑法沒收規定沒收或追徵,不因已花掉而免除;新北地院案件以帳戶交易明細與匯款事實認定 ③民事賠償須主張不完全給付或侵權並證明因果關係,單純提供建議而學員自行下單者因果不易證明,惟保證獲利、隱瞞重要事實、提供不實資訊或直接代操者不同。無照經營雖不當然等於民事賠償責任,但為不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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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立即停止收費與帶單,群組頻道課程停止販售並公告終止 ②盤點所有收款帳戶期間金額對象,先於檢方算清楚以評估繳回規模 ③評估自首與偵查中自白時點,繳回所得之態度會納入量刑 ④主動退還會員費與分潤,兼具降低民事風險與繳回犯罪所得 ⑤釐清各期間實際角色(提供建議、代客操作、收受資金、招攬他人)適用條文不同 ⑥依期交法§82 III所定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申請許可並取得證照,有資本額、專業人員與內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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