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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違約交割

股票買了付不出錢?
違約交割的代價

下單那一刻就是簽約——T+2 沒錢交割,輕則違約金+信用黑名單,重則是 3 年起跳的證券重罪。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股票下單成交的那一刻,買賣契約已經成立——T+2 上午 10 點前戶頭沒錢,就是違約交割:券商收成交金額 7% 的違約金、代賣股票追討差額、證交所信用註記讓你 3~5 年開不了戶;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違約,是證交法第 155 條+第 171 條的3 年以上 10 年以下重罪。這篇講清楚民刑事的分界,以及 T+2 前的每一條自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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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的代價:從 7% 到黑名單

  1. T+2 上午 10 時:扣款失敗 → 券商當日申報違約;違約金上限成交金額 7%(實務多收足)。
  2. 處分:券商代為賣出違約股票沖抵,行情下跌的差額+費用繼續向你追償(可訴訟、可執行)。
  3. 信用:證交所違約註記——帳戶註銷、註記期間各券商原則拒絕新開戶;金融往來(貸款、信用卡)實務上連帶受影響。
  4. 刑事門檻之上:金額重大或伴隨操縱,進入 §155+§171 的重罪射程——下一段的案例就是示範。

第 155 條:違約交割入刑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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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型態值得看懂:違約交割不只是「付不出錢」的被動狀態,在炒股集團手裡它是主動的操縱工具——拉抬吸引散戶後棄單,讓市場價量假象崩塌。這正是「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要件的核心想像。對一般投資人的推論:單純失誤、金額不大、事後積極處理,與刑事門檻距離很遠;大額、反覆、伴隨異常交易模式,檢調就會用第 155 條來理解你的行為。

T+2 自救:順序就是損失排序

第一通電話打給營業員——券商比你更不想違約,展延方案、反向沖銷、部分交割都要透過它;資金端:信貸快撥、親友週轉、賣出其他持股互抵(T 日賣出款 T+2 入帳);認賠端:T+1 反向賣出同檔(價差損失換違約解除)。最後的提醒給當沖族:處置股、跌停鎖死、系統中斷——任何讓你「沖不掉」的意外,都會把數倍本金的交割義務砸在你頭上;單日曝險控制在違約也付得起的金額,是這個遊戲唯一的安全帶。

常見問題

T+2 違約:7% 違約金+代賣追償+信用註記拒開戶;足以影響市場秩序=3-10 年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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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金額+市場影響+有無操縱意圖;數十萬失誤多民事收場,百萬級+炒作=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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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聯絡營業員+調度資金/賣股互抵/反向沖銷認賠——都比違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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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沖鎖跌停賣不掉=全額交割;控制曝險在付得起的範圍是唯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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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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