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外國人、財產在國外、契約對方在境外,案子在台灣法院打,用的卻不一定是台灣法。這部法就是決定「用哪一國法律」的規則書,而順序錯了,結論可能完全相反。
我的配偶是外國人,想在台灣訴請離婚。請問法院會用哪一國的法律?財產分配跟子女監護也是同一套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離婚的三層順序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該案原告為泰國籍、被告為我國國民,沒有共同本國法,所以直接落到第二順位。實務上認定共同住所地常見的證據是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的約定、婚後實際居住的地方,以及當事人到庭的陳述。
兩件事要注意。第一,時點是「協議時或起訴時」,不是結婚時,所以婚後改變國籍或搬家會影響準據法。第二,「準據法」與「管轄權」是兩件事:法院有沒有權審理是管轄問題,有管轄權之後才輪到用哪一國實體法。
在國外結的婚:實質看兩邊,方式擇一即可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結婚年齡、禁婚親、有無重婚,兩邊各自依各自的本國法檢驗。但方式寬鬆得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這就是越南結婚證書、泰國登記在台灣被承認的基礎。
夫妻財產制則是少數可以選法的領域: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而跟外籍配偶在台灣交易的第三人不必去查外國法 — 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的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對該第三人的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子女親權看子女國籍,收養常常「反致」回台灣法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所以父母離婚適用共同住所地法,但子女親權可能適用另一套法律,兩者不必然一致。
收養則是成立與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但實務上經常出現轉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養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指出,本應適用收養者本國法即美國法,惟美國國際私法關於收養事件採法庭地法,依反致規定仍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看到「本國法」不要就停下來,還要看那個國家的國際私法把球踢回哪裡。
契約可以選法,侵權原則上不行
- 契約 — 依當事人意思;沒有明示意思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並推定為負擔特徵性債務一方的住所地法(不動產則依所在地法)。
- 侵權 — 原則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 商品責任 — 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製造人可預見該商品於某地銷售時,被害人得選定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或自己的本國法。
- 網路與傳播侵權 — 依行為地法、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人格權被害人本國法三者中關係最切者;以傳播為營業者依營業地法。
- 消滅時效 — 不獨立判斷,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最省事的做法是在契約裡直接寫準據法條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重勞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就以合約「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的約定,認定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且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而侵權案件如果雙方到庭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也可以直接適用,不必再爭外國法內容。
繼承依死亡時本國法,但我國國民有一條但書
原則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書保護了我國國民:依中華民國法律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而外國人在台灣的遺產若依外國法屬無人繼承,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
遺囑的方式放得很寬:除了依遺囑人本國法之外,依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任一為之都可以。至於不動產本身,則回到物權章: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三道防線:反致、規避、公序良俗
反致是外國的國際私法自己把球踢回來;規避法律指刻意製造連結因素來閃避我國強行規定的,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則是最後一道,而條文寫的是「適用之結果」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抽象上與我國法不同並不夠,要具體適用到本案的結果違背才排除。
常見問題
**§50三層順序**:①**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②無共同本國法時**共同之住所地法** ③無共同住所地法時**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跨國婚姻通常直接落到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原告泰國籍、被告我國籍):認**兩造結婚後約定之共同住所地在臺灣**,故**準據法應適用共同住所地之法律即我國法律**。認定共同住所地常見證據:**結婚登記申請書之約定、婚後實際居住地、當事人到庭陳述**。兩個重點:①時點是**協議時或起訴時**,不是結婚時(婚後改國籍或搬家會影響) ②本條涵蓋**離婚及其效力**,**子女親權與夫妻財產制不在本條**。**準據法≠管轄權**:管轄依家事事件法等判斷,有管轄權後才問用哪一國實體法。**§1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分「成立」與「方式」。**§46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實質要件如年齡、禁婚親、重婚**各自依各自本國法**,兩邊都通過);**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形式要件擇一即可)。這是外國結婚證書在台灣被承認的基礎。**§47婚姻之效力**: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等)。**§48夫妻財產制可以選法**:**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無合意或無效時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48 III不動產依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49**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45婚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方式依一方本國法或婚約訂定地法亦為有效**;效力同三層順序。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各有各的連結因素。**§55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親權、監護看**子女國籍**,不是父母)。**§51婚生子女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任一認為婚生即為婚生(擇一有利)。**§53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成立即成立;胎兒以**母之本國法**為其本國法;**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54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實務常見**反致**:**§6**依本國法應依其他法律而定者適用該其他法律,**但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本應適用收養者本國法即美國法,惟**美國國際私法關於收養事件採法庭地法,依反致規定仍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臺中地院115司養聲148同旨)。**§56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我國有住所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職務、或在我國受監護宣告者,依中華民國法律**。**§57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契約可選法,侵權原則不行。**§20 I契約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意思或明示意思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20 III推定**:負擔**特徵性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不動產則**所在地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合約約定管轄法院且**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認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且**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契約在我國成立、**勞務履行地在我國**,故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25侵權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四種特殊侵權:**§26商品責任依製造人本國法**,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於該地銷售時被害人得**選定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或本國法**;**§27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依市場所在地法**;**§28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傳播侵權**依行為地法、可預見之損害發生地法、人格權被害人本國法中關係最切者,**以傳播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29對保險人直接請求權依保險契約應適用之法律**。**§31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當事人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之**。**§36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用我的情況問 AI →
**§58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59**外國人死亡在我國遺有財產,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遺囑:**§60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61方式放寬**,除依§60外,亦得依**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所在地法**任一。物權:**§38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以權利為標的者依**權利成立地法**,所在地變更時依**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船舶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依登記國法**。**§40自外國輸入之動產,輸入前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41動產託運期間依目的地法**。**§42智慧財產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權利歸屬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三道防線(通則章)。①**§6反致**:依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適用該其他法律,**但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常見於收養與親屬事件)。②**§7規避法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③**§8公序良俗**:適用外國法**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看的是**適用之結果**,不是外國法內容抽象上是否不同)。技術規則:**§2多數國籍依關係最切之國籍**;**§3無國籍者適用住所地法**;**§4多數住所依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住所不明適用**居所地法**,多數居所依關係最切者,**居所不明適用現在地法**;**§5一國多法**(如美國各州)依該國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法人:**§13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本國法**;**§14九款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設立性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社員入退社與權利義務、機關組織、代表人及代表權限制、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章程變更、解散清算等);**§15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62時際規定**: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但法律效果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該部分適用修正後規定**。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