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房貸謄本,抵押權那欄常寫著「最高限額」還有一個「確定期日」——它不是擔保你借的那一筆,而是一段期間內、來來去去的一整串債務。搞懂它,才知道清償後房子上的抵押怎麼拿掉。
我的房子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給銀行,請問這和一般抵押權有什麼不同?我把貸款還清了,房子上的抵押權會自動消失嗎?要怎麼塗銷?『確定期日』是什麼意思?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881-1 條: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
它和普通抵押權的差別在「擔保特定還是不特定債權」:普通抵押權擔保某一筆特定債、清償即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一段期間、一個最高限額內、會不斷變動的一串不特定債權(週轉金、循環借款、票據往來),不因你還掉一筆而消滅。謄本上的「擔保債權總額」「債權種類」「確定期日」就是它的特徵。
第 881-12 條:原債權「確定」才封帳
- 確定事由:原債權因確定期日屆至、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擔保法律關係終止、破產等而確定(民§881-12)。
- 確定的效果:擔保不特定債權的特性消滅,由不特定債權變更為特定債權、回復從屬性——金額固定為確定時實際存在之債權(在最高限額內)。
- 清償≠塗銷:還清後抵押權不會自動消失,須向銀行取得塗銷同意書、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房子才乾淨。
法院怎麼說:確定後才回復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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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總額由 1,500 萬變更為 5,000 萬、確定期日 103 年、抵押權人已聲請裁定拍賣)所擔保債權是否存在。最高法院闡明:原債權因確定期日屆至或聲請拍賣抵押物等事由而確定(§881-12);確定後,擔保不特定債權的特性消滅,由不特定債權變更為特定債權,並回復從屬性。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房貸謄本上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段期間、一個額度內的一串債」,不是只有你借的那一筆;②替別人的房子/以自己房子替他人作最高限額抵押保證風險高——債務人在額度內不斷借的錢都由該房子擔保;③房貸還清「不等於」抵押消失,務必向銀行取得塗銷同意書、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否則日後賣屋、再貸款會卡關(參本站房屋貸款、法拍屋購買、留置權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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