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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洗錢防制法

交出帳戶第一次是告誡
第三個帳戶就是刑責

2024 年大修之後,這部法多了一條專門處理「交出帳戶」的第22條:原則是先告誡,但收對價、交出三個以上、或五年內再犯,就直接進刑責。而洗錢罪本身的成立,實務上還有一個關鍵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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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大修之後,這部法多了一條專門處理「交出帳戶」的第 22 條:原則是先告誡,但收對價、交出三個以上、或五年內再犯,就直接進刑責。而洗錢罪本身的成立,實務上還有一個關鍵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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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四款,而且擴大了

第三款與第四款是修法後新增的,把單純收受、持有、使用也納了進來。而第 4 條第 2 項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話: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檢方不必先讓詐騙主嫌定罪,才能起訴洗錢。

款項被動用,隱匿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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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的實際意義:款項匯入但未被提領或轉出時,金流仍然透明,還沒有「金流斷點」;要等到提領或轉匯,隱匿的結果才發生。但這不代表交出帳戶就沒事,因為還有第 22 條,以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可能。

另外要提醒一個常見的誤解:在這類案件裡,「我不認識對方」通常不是有利的辯解。實務上會把「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年籍、職業及聯絡方式」當成認定行為人明知風險仍交付的間接事實。

第 22 條:先告誡,三條紅線入刑

  1. 原則:違反不得交付帳戶的規定,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仍是告誡。
  2. 例外不罰: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
  3. 紅線一:期約或收受對價
  4. 紅線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5. 紅線三:經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踩到任何一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 金融端效果:業者應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該帳戶帳號(警示帳戶的法源之一)。

還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社會安全網:警察機關為告誡處分時,若知悉當事人有社會救助需要,應通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取得社會救助。因為實務上不少被利用的人本身處於經濟弱勢。

第 20 條打「無合理來源」,第 21 條打「收帳戶的人」

第 20 條不必證明錢來自哪一個特定犯罪:只要以冒名或假身分開戶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帳戶、或規避洗錢防制程序,而所持有的財物無合理來源,就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1 條則專打收帳戶的一方,其中第三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是針對深偽技術而設。

自白要「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減刑條款寫得很嚴:自首加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自白必須是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中途翻供就失去資格,而且「如有所得」必須自動繳交全部,繳一部分不夠。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才能再往上到減輕或免除。

沒收採義務沒收:洗錢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實務上車手把錢全數轉交上游、自己沒有保有時,多半認定沒有犯罪所得可沒收,但洗錢財物的部分仍依第 25 條處理。

業者:登記、身分審查、五年保存、兩種申報

虛擬資產服務與第三方支付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不得提供服務,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另科十倍以下罰金。而金融機構與銀樓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等指定之非金融事業,負有確認客戶身分(含實質受益人)紀錄保存五年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交易未完成者亦同)四項核心義務,違反的罰鍰上限到一千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常見問題

§2四款:①**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②妨礙或危害國家對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④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③④為2024年修法新增)。§3特定犯罪採概括加列舉:①**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②刑法§339、§339-2、§339-3、§342、§349、§358至§362等,另含商標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政府採購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交法、期交法、資恐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營業秘密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食安法、著作權法及兩選罷法賄選條文。§4 II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19洗錢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未達一億元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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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款項有沒有被動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金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提供帳戶後被害人匯入款項時**金流仍屬透明易查,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隱匿之作用,**須待款項遭動用(提領、轉匯等)後始產生隱匿之結果**。但交付帳戶仍另有§22規範,且有預見而交付者仍可能成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被告可預見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將發生幫助他人獲取不法所得、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並以「**不認識、未見過對方,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職業及聯絡方式**」作為認定的間接事實。「我不認識對方」通常不是有利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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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告誡、再刑罰**兩階。§22 I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22 II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亦同。§22 III三條紅線直接入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①**期約或收受對價** ②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③經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22 IV前項①②應併予裁處告誡。§22 V金融機構、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事業應**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該帳戶帳號(警示帳戶法源之一)。§22 VII為告誡處分時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者,**應通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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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無合理來源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而**無合理來源**,且有下列之一:**冒名或以假名等不實身分資訊開立帳戶帳號**、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帳戶帳號**、**規避§8、§10至§13洗錢防制程序**;未遂罰之。不必證明錢來自哪一特定犯罪。②**§21收集帳戶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帳號,且**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以電腦合成等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深偽)**、**期約或交付對價**、**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等不正方法**。打的是收帳戶的人。§23 I法人兩罰:對法人並科**十倍以下之罰金**,但已盡力防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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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三級。§23 II**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檢警**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者,免除其刑**。§23 III**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正犯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途翻供即失格,繳一部分不夠)。§23 IV V域外管轄:國人在領域外犯§19至§21之罪適用之;§19不以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依行為地法不罰者除外。§25 I**義務沒收**:洗錢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25 II擴大沒收取自其他違法行為之所得。§18偵查中得聲請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禁止提款轉帳等處分命令,急迫時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但應於**三日內**聲請補發,延長不得逾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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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適用對象:§5 I十八類金融機構;§5 II**融資性租賃、虛擬資產服務事業適用金融機構規定**;§5 III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六款(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進行五類交易時**、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第三方支付服務**、其他易被利用者)。②義務:§7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違反經限期未改善,金融機構罰**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非金融事業罰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並得按次處罰);§8確認客戶身分含**實質受益人審查**、資料至少保存**五年**、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加強審查;§10交易紀錄至少保存五年;§12達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13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交易未完成者亦同**),申報者免除保密義務。③§6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不得提供服務**,境外業者須依公司法設立登記;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科十倍以下罰金。④§14旅客出入境攜帶達一定金額之外幣、港澳貨幣、新臺幣現金、有價證券、黃金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超過部分**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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