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刑事 / 阻卻違法

為了避難,
撞壞別人東西有罪嗎

為了閃暴衝的車撞壞路邊攤、為了逃火場破門而入——這些「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緊急舉動,刑法用「緊急避難」給了出路,但它和正當防衛不一樣,門檻也不低。

・6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為了閃暴衝的車撞壞路邊攤、為了逃火場破門而入——這些「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緊急舉動,刑法用「緊急避難」給了出路。但它和正當防衛不一樣,門檻也不低:危難要緊急、手段要不得已。

我為了避免危險(例如閃避暴衝車輛、逃離火場、躲避攻擊),不得已損害了別人的財產或權益,請問這樣算緊急避難、可以不罰嗎?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有什麼不同?要件是什麼?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4 條:為避難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當你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正面臨緊急危難,為避開而「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常是無辜第三人的財產),符合要件則不罰——兩害相權,容許犧牲較小利益保全較大利益。經典例:閃暴衝車撞壞路邊物、火場逃生破門、山難進他人山屋取暖。它是阻卻違法事由,但要件嚴格。

要件:緊急、不得已、相當;與正當防衛之別

  1. 要件:①有現時緊急危難;②客觀上不得已(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③避難意思;④法益權衡相當(保全者不低於犧牲者)。
  2. 不算的情形:危難已過或未發生、還有更緩和方法、避難過當(得減免其刑)。
  3. 與正當防衛(§23)之別:正當防衛對抗「人的現在不法侵害」、反擊加害人本人(容許較寬);緊急避難危難不限人之侵害、常犧牲無辜第三人(要求較嚴)。

法院怎麼說:對方已停手無危難,主動攻擊不成立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互毆案被告主張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法院認告訴人停止揮打後,被告始主動攻擊,已不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亦無緊急危難,兩者都不成立;並闡明緊急避難須客觀上「不得已」——法益正處緊急危難、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必要條件。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緊急避難要「危難緊急、別無他法、手段相當」三者兼具,情況緊急不等於可任意損害他人;②即時保全現場照片、行車紀錄、監視器、目擊者、報案紀錄,證明危難存在且你別無選擇;③避難過當者得減免其刑,公務業務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避難免責,且刑事不罰不代表民事免賠,務必委任辯護人(參本站正當防衛、互毆傷害、車禍損害賠償各文)。

常見問題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而損害他人法益者,符合要件則不罰(刑法§24);過當得減免。是阻卻違法事由,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例:閃暴衝車撞壞路邊物、火場逃生破門。

用我的情況問 AI →

要件(本文):①有現時緊急危難;②客觀上『不得已』(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③避難意思;④法益權衡相當。不算:危難已過或未發生、還有更緩和方法、避難過當(得減免)。本文:對方已停手無危難仍主動攻擊,不成立。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正當防衛(§23):危難來源是『人的現在不法侵害』、反擊『加害人本人』,容許較寬(正對不正);緊急避難(§24):危難來源不限人之不法侵害(可為天災事故動物)、常犧牲『無辜第三人』,要求較嚴(強調不得已與法益權衡)。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注意:①即時保全現場、行車紀錄、監視器、目擊者、報案證明危難存在且緊迫;②說明別無更緩和途徑(不得已);③強調法益權衡相當;④過當者得減免(§24但書);⑤公務業務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避難免責(§24 II);⑥民事仍可能須補償;委任律師。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