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袋上要寫哪六項是法律明定的,不是各家藥局自己決定。而更常被誤解的是「誰可以交付藥品」:實務上把交付藥品也算進調劑,不具藥事人員資格就做,起罰六萬元。
我拿到的藥袋資訊不全,或想確認藥局的作業是否合法。請問藥袋要寫哪些?誰可以交付藥品?處方箋要留多久?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9 條:六項都是必載
作用或適應症與警語或副作用都是必載事項,而調劑者姓名也要寫上去,不能只寫藥局名稱。而交付之前的三道程序也有明文:處方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才能調劑;缺藥時不能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必須通知原處方醫師更換;一張處方祇許調劑一次,處方箋要保存三年,含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
「調劑」包含交付與用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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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交付也算調劑?因為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把調劑定義為「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為的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藥品核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所以整串流程都是調劑,不能由行政人員或護理人員代為交付與說明,即使醫師在場也一樣。
執業以一處為限,但送藥到宅有解
- 原則: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依法規定的執業處所或經認可的機構為之。
- 五種例外(都要「經事先報准」):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於矯正機關及公告的無藥事人員偏遠地區執行調劑、其他公益或緊急需要。
- 實務見解:送藥到宅只要在執業登記所在的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可不認定為「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業」。
- 違反執業處所限制,罰 3 萬至 15 萬元。
- 執業執照要每六年憑繼續教育證明更新;而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公會也不得拒絕入會。
- 停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
代言誇大也會被移付懲戒
第 21 條的七款裡有一款相當現代:藉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另外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違反藥學倫理規範也都在列。
懲戒方式有五種,而且性質不相牴觸者可以合併(例如同時停業並命補繼續教育)。程序上收到通知後二十日內要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逾期得逕行決議;不服再於二十日內請求覆審。而委員的組成有一個保障:法學專家學者與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千、3 萬、6 萬:三個級距
藥袋記載不全、處方箋保存不符規定、調劑錯誤或擅自換藥落在最低的一級(2 千至 1 萬元);借牌開藥局(未親自主持)、跨處所執業、冒用藥師名稱是 3 萬至 15 萬元;而不具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業務是 6 萬至 30 萬元。處罰機關也不同:罰鍰與停業是地方衛生局,撤照是衛福部。
中藥要另修課,醫材限一定等級
藥師要做中藥製劑的製造、供應及調劑,必須先修習中藥課程達到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不是領了藥師證書就當然可以。而藥師可以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範圍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至於藥劑生,違反管理辦法是依處罰藥師的方式與額度處罰,不是另有一套較輕的標準。
常見問題
**§19六項**:①病人姓名、性別 ②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③**作用或適應症** ④**警語或副作用** ⑤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⑥調劑年、月、日(均為必載,違反依§22 I罰**二千至一萬**)。交付前三道程序:**§16受理處方應注意各項記載,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17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18一張處方祇許調劑一次**,應簽名蓋章並添記調劑日期,**保存三年,含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12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調劑**;標示日夜調劑者應日夜為之。**§20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違反依§23罰**三萬至十五萬**)。**§20-1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醫療機構之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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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15藥師業務八款**:藥品販賣或管理、**藥品調劑**、藥品鑑定、藥品製造之監製、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24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15 I業務者,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主管機關已考量**非藥事人員違法調劑對用藥安全之影響**,裁處**法定最低罰鍰六萬元**,非屬無法避免之欠缺不法意識情形,亦無應減輕之特殊情形。「調劑」範圍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3**: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藥品核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故**交付藥品與用藥指導不得由行政或護理人員代為**。§5 II**非領有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藥師名稱**(違反依§23罰三萬至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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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是,但**五種例外**。**§11執業以一處為限**,應在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經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經事先報准**得於處所外執行業務:①**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②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③**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④**於矯正機關及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偏遠地區執行調劑** ⑤其他經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經事先報准**」為共同要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巡簡字第3號判決**:藥事人員執業登記處所之調劑服務**延伸至執業登記所在行政區域內之病人家(送藥到宅交付藥品),可不認定為「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業」**(關鍵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違反§11依§23罰**三萬至十五萬**。**§7應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並**每六年**提出繼續教育證明辦理更新;**§9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公會不得拒絕入會(違反罰一萬至五萬);**§10停業或歇業應於三十日內報備查,停業以一年為限**;§8四款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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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21七款移付懲戒**:①**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②**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③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④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⑤**藉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之虞** ⑥違反藥學倫理規範 ⑦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21-1五種懲戒**:警告、**命接受額外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藥師證書;**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21-2程序**:應通知並限**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者**得逕行決議**;不服者得於**二十日內**請求覆審;**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6消極資格**:曾犯肅清煙毒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受廢止證書處分者。**§13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14不得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違反§12至§14者除罰鍰外,**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得廢止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廢止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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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①**§22 I(二千至一萬)**:未領執業執照而執業、**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未加入公會而執業、停業歇業未報備查、**無正當理由拒絕調劑**、虛偽陳述、洩漏秘密、**受理處方未注意應注意事項**、**調劑錯誤或擅自換藥**、處方箋未依規定簽章保存、**藥袋未依規定記載**。②**§23(三萬至十五萬)**:**非領有證書而使用藥師名稱**、**違反執業處所限制**、**未親自主持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借牌開藥局)。③**§24(六萬至三十萬)**:**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業務**(最重一級)。**§25處罰機關**: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公會:**§29地方公會需藥師九人以上**發起;**§31全國聯合會需二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後發起;§33理事名額(地方不得超過27人、全國聯合會不得超過35人,**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34任期三年,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37章程應載明十一款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38公會違反法令章程者得**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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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藥**:**§15 II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辦理外,亦得經由「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41中藥之販賣監製調劑另依藥事法訂定辦法管理。②**醫療器材**:**§15 III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③**藥劑生**:**§40違反管理辦法者,依各該處罰藥師規定之方式及額度處罰**(準用藥師,非較輕標準)。④**外國人**:§41-3得應藥師考試,執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我國藥事醫療法令及公會章程,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⑤**應考資格**:**§2大學或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101年6月5日修正施行前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實習及格者)。§4考試及格得請領藥師證書;§5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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