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入超高齡社會,數十萬長輩住在安養護理機構——跌倒、壓瘡、走失、嗆食是家屬最怕接到的電話。機構的責任框架其實完整:照護契約的注意義務(民事賠償)+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老人福利法的行政裁罰;高雄高分院的判決,把「賠什麼、賠到哪」的界線畫得很清楚。
我失智的母親在護理之家自己走出去跌下樓梯受傷,機構有責任嗎?可以請求哪些賠償?後來住院過世也能算機構的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照護義務:量能要配得上收費
機構責任的雙軌:契約責任(照護契約的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責任(受僱照護人員的過失,機構依民法第 188 條負僱用人連帶責任)——實務常並用主張。義務的具體內容跟著住民的評估等級走:收住時的照護計畫寫了什麼(跌倒高風險、需約束、防走失),就是日後檢驗疏失的對照表——要求機構提供照護紀錄與事故通報,是家屬事後第一個動作。
求償組合:實損+懲罰性賠償
- 實損:醫療、救護車、看護費(事故後增加的照護需求)、輔具、必要時的轉院安置費用。
- 懲罰性賠償(消保法§51):照護是消費服務——過失 1 倍、重大過失 3 倍、故意 5 倍以下;請求時的分級主張要有事證支撐。
- 行政檢舉並行:向社會局檢舉啟動老福法§48裁罰——罰鍰+公告名稱的壓力,常讓和解桌上的態度完全不同。
法院怎麼說:跌倒的帳算機構,染疫的帳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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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93 歲失智住民自行解開約束帶、推著輪椅通過防火門摔落樓梯——機構的照護疏失明確,醫療費、救護車費、看護費+1 倍懲罰性賠償金成立;但住民之後於住院期間感染新冠肺炎過世,法院依醫療評估認定死亡與跌倒無相當因果關係,殯葬費與死亡慰撫金駁回;「2 倍懲罰性賠償」也因照護員屬「一時未注意」而非重大過失,不准。這份判決給家屬的求償地圖務實而清晰:事故直接損害穩穩主張、後續病程實事求是、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量力而為——並且記住,行政檢舉與民事求償是兩條並行線:一條要錢,一條要制度改善,都該走(高齡照護的其他工具,參本站意定監護、安養信託、監護宣告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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