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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 / 標錯價

搶到標錯價的商品,
店家一定要出貨嗎

「都給我下單成功了還想賴帳?」——關鍵從來不是下單成功,是店家的頁面條款早就寫好「我保留不賣的權利」。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每隔一陣子就有一次全民下單狂歡:手機標錯價、機票標錯價,搶到的人堅信「訂單成立就該出貨」。但這類爭議的法律結構其實是兩道關卡:契約成立了沒(民法第 153 條的要約與承諾)、成立了還能不能撤(第 88 條錯誤)——而第一關,店家們早就用一行條款佈好了防線。

我在購物網站用超低價下單了五支手機還收到訂單成立通知,店家隔天說標錯價要取消,我可以要求依原價出貨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53 條: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

翻成網購語言:標價是「要約」→你下單就是承諾,契約成立;標價是「要約之引誘」→你下單只是提出要約,店家接單(承諾)才成立契約。定性看什麼?看頁面條款與交易流程——「本店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訂單成立以出貨通知為準」,這些字讓標價停留在引誘層次;自動寄發的「訂單成立通知」若附帶同樣保留字樣,法院多認為只是收單確認,不是承諾。

第 88 條:成立之後的最後防線

店家想用第 88 條翻盤,難點在但書:「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價格是你家系統、你家員工輸入的,說自己無過失,實務買單的比例不高;而且撤銷後還要依第 91 條賠償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結論對店家很清楚:第 88 條是破洞的傘,保留條款才是屋頂

法院怎麼說:7,800 元的旗艦機,買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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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消費者在購物平台以 7,800 元下單了五支市價近 4 萬的旗艦手機,收到下單通知後店家以標錯價取消——兩審都判消費者敗訴:商品頁與通知信均載保留接單條款,標價屬要約之引誘,店家未承諾,契約根本沒成立,遑論出貨或賠價差。這件判決等於幫台灣的網購標錯價爭議定了調:平台條款時代,「下單成功」的法律重量比消費者想像的輕得多。搶購前花十秒看一眼頁面下方的交易條款,是唯一能校準期待的方法;而店家端,那一行保留條款,就是價值百萬的免費保險(網購其他權益參本站七日鑑賞期賣家不出貨各文)。

常見問題

有保留接單條款→標價=要約引誘,店家未承諾契約不成立(新北109簡上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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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可試§88 錯誤撤銷,但「無過失」要件嚴+須賠信賴利益(§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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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留條款難翻;明顯錯價連誠信原則都過不了;平台補償常是最好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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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保留條款+即時下架通知+小額補償;價格異動雙人覆核防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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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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