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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 追撞

「追撞就是後車全責」,
這句話是錯的

撞上前車的人,九成會先說「是他突然煞車」。法院聽過幾萬次這句話——但真正翻盤的案子,靠的從來不是這句話,是行車紀錄器裡的那兩秒。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追撞就是後車全責」大概是台灣馬路上流傳最廣的法律都市傳說。它有堅實的核心——後車確實負有保持煞停距離的義務——但它不是鐵律:那條規則有一個前提叫「同一車道」,而例外就藏在前車切進來的那兩秒裡。

我開車被前面突然切進來的車害到,煞車不及撞上他的車尾,對方說追撞就是後車全責要我賠全部修車費,請問真的是這樣嗎?我要怎麼證明是他違規切入?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94 條:後車的義務,前車的禁令

  1. 後車的義務:同一車道保持隨時可煞停的距離+注意車前狀況——這是追撞案「原則上後車有責」的法源。
  2. 前車的禁令:除突發狀況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減速暫停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逼車急煞的人,違規的是你。
  3. 前提:跟車距離義務以「同一車道」為前提——從隔壁車道瞬間切進來的車,不在這條規則的保護範圍內。

例外:那兩秒鐘的攻防

後車翻盤的公式=「前車違規」+「我無充分反應時間」+「我已採取措施」。三個要件都要有畫面:前車沒打方向燈(違規)、切入到碰撞不到 2 秒(無反應時間)、我已在點煞(已採取措施)。反過來,前車要提防的是自己的急煞紀錄——沒有突發狀況的驟然煞車,會讓「被撞的人」變成「肇事主因」,惡意 Brake check 還可能面對危險駕駛的刑責。

法院怎麼說:切入不到 2 秒,後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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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士從第 2 車道未打方向燈、不到 2 秒內切進慢車道,遭同向直行的後車追撞受傷;檢察官以「未保持安全距離」起訴後車過失傷害。一、二審都判無罪,理由層次分明:①「同一車道」的前提不成立——切入前兩車根本不在同一車道,間距達 1.5 公尺,後車對「非同一車道」的車輛已保持適當間隔;②反應時間——騎士偏移時後車已在煞車(監視器拍到車尾上擺前的點煞),對他人的違規,「須有充分反應時間防止危險之發生,方得謂有過失」;③前車自己違規——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未讓直行車先行。整個案子從頭到尾,決定性的證據只有一個:現場監視器與勘驗出來的那兩秒。三件事帶著走:①追撞案的第一動作永遠是保全影像——路口監視器 7 到 30 天就覆蓋;②「他突然煞車/切進來」要有畫面才是抗辯,沒畫面就是藉口;③被撞的前車別高興太早——你切車道的那一下,同一份影像也看得見(參本站車禍鑑定、車禍求償、逼車各文)。

常見問題

道安規則§94I的煞停距離義務+§94III注意車前狀況,使追撞原則上推定後車有責;但義務以「同一車道」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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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突切(1-2秒內)、無故驟煞(§94II禁止)、故障未設警示、被推撞——皆可免責或減輕,但全靠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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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違規切入、無故急煞(Brake check)、車道中暫停,前車都可能負主要過失;民事按比例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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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拍相對位置、立刻調對方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7-30天就刪);初判表→鑑定;告訴6個月;現場不認全責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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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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