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制度有一個殘酷但必要的設計:判決確定後,原則上不再重來——這叫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沒有它,沒有任何紛爭能真正結束。再審是這個原則唯一的例外,所以它被設計成一扇窄門:事由採列舉、期限只有 30 日、而且「我覺得判錯了」不在清單上。
我的民事官司三審都輸了已經確定,但我最近找到一份當時沒有提出的合約書可以證明對方說謊,請問可以提再審嗎?要在多久之內提?成功機率高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民事:第 496 條的 13 款清單
- 30 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起算;原則上確定後逾 5 年即不得提。
- 但書會咬人:上訴時已主張過、或明知卻沒主張的事由,再審不能再用——再審不是補考。
- 第 9、10 款要先有刑事定罪:主張證物偽造、證人偽證,原則上要先拿到偽造文書、偽證罪的有罪確定判決。
- 第 13 款的「新證物」:限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現在才發現或能使用的證物,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裁判。
刑事:為受判決人利益,永遠開著的一扇小窗
刑事再審在 104 年修法後明顯放寬:新證據不再要求「判決後才發現的嶄新證據」,確定前就存在、只是沒被調查斟酌的也算;判斷方式是新舊證據綜合觀察,足以動搖原有罪判決即可。而且沒有期間限制——服刑完畢、甚至身故後,仍可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近年幾件著名的平反案,走的都是這條路。
法院怎麼說:「判決沒講理由」不是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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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清償借款事件敗訴確定後,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再審,理由是原確定判決對借貸與免除債務的認定不對、又沒說明為何准許對方在二審提出抵銷抗辯。最高法院的回應乾淨俐落:前者是事實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後者是判決不備理由的範疇——兩者都不是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上訴也因未合法表明違背法令而駁回。這正是九成再審案件的死法:把「不服事實認定」包裝成「適用法規錯誤」。給考慮再審的人三個務實建議:①先誠實分類你的不服——是事實(誰說謊、證據怎麼採)還是法律(條文適用顯然違背)?前者幾乎沒有再審空間;②期限是 30 日,拿到確定判決先找律師做再審事由健檢,同時評估 6 個月內的裁判憲法審查;③新證據要過三關——當時已存在、當時不能用、用了會贏,缺一不可(參本站民事上訴、非常上訴與刑事救濟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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