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的扣押命令,第一個恐懼是「薪水全沒了」——不會。法律畫了三道保護線:每期最多扣三分之一(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社福津貼絕對不能碰、最低生活費 1.2 倍的範圍要留給你和被扶養的家人(第 122 條)。而且這些比例不是死的——生活狀況擺出來,聲明異議就能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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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1 條:三分之一的規則
機制說明:扣押命令送達你的雇主(第三人),雇主每月代扣 1/3 給債權人,效力持續及於將來的薪水(不用每月重新聲請);多位債權人先後聲請,共用同一個 1/3(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不會疊加成 2/3。第 2 項是雙面活門:債權人可主張你高薪而聲請提高,你也可以主張扶養負擔重而聲請降低——但底線寫死:必須預留生活費用。
第 122 條:碰不得的錢與生活底線
算給你看(數字以當年公告為準):台北市最低生活費若為 20,000,保護額度即 24,000/人;你扶養兩名子女(依扶養比例計算),保護額度再往上加。薪水扣 1/3 後低於保護額度,就是聲明異議的完美案型。絕對紅線:低收補助、老年/身障津貼、育兒津貼等社福給付,連 1/3 都不能扣——被扣到這些錢,異議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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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裁定示範了法院的計算公式:最低生活費 16,040 × 1.2 = 19,248(本人)+父親扶養費 6,416(手足三人分擔)+兒子扶養費 9,624(與前配偶對半)= 35,288 元受保護,薪水超過的部分才被移轉給債權人。兩個攻防教訓:扶養費會被「分擔比例」打折(別以為獨自扶養就全額計入——除非能證明他方確實不付);車貸、手機貸、健保欠費要自己舉證屬「生活所必需」,空口主張不會被採。
自救三步:異議、和解、更生
- 聲明異議(治標):向執行法院遞狀,附薪資單、戶籍謄本(扶養人口)、房租醫療單據,引 §115-1 II、§122 請求調降比例或酌留生活費——單薪扶養家庭獲調降是常態。
- 和解(治本一):與債權人談分期和解,成立後債權人撤回執行,扣薪停止;談判籌碼:1/3 慢慢扣 vs 有誠意的分期方案,多數債權人選後者。
- 更生/清算(治本二):多重債務走前置協商 → 更生(消債條例),更生方案認可後強制執行停止,依方案還 6~8 年終局免責——薪水被扣只是症狀,債務結構才是病。
- 職場面:雇主依命令代扣是法定義務,但不得因此解僱或減薪你;真被刁難,勞工局申訴照走。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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