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江湖地位來自一件事:不用打官司就能強制執行。但很少人把後半句講完:那個裁定只審形式——法院根本沒有認定你欠錢。實體的戰場被完整保留在另一條路上,而在那條路上,欠條上的債務人有三張真實的防禦牌。
我以前簽過一張空白本票給前老闆當擔保,現在他填了200萬聲請本票裁定要強制執行我的薪水,但我根本沒欠他這麼多錢,請問我該怎麼辦?來得及阻止執行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23 條:非訟的速度,形式的極限
一句話的條文,造就了台灣民間借貸的基礎設施。但非訟裁定的效力邊界同樣清楚:法院只看票面形式要件,不問借款有沒有交付、債務還了沒;所以對裁定抗告只能爭形式(簽名真偽、要式欠缺),爭實體要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且主張偽造、變造者,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陳報,執行程序應停止,不必供擔保。這 20 天,是整個制度留給債務人最重要的視窗。
三張防禦牌
- 原因關係抗辯(對直接前後手):§13 的反面解釋——他自己拿票來討,你可以抗辯借款未交付、債務已清償、簽發被詐欺;實務並認借款交付事實由執票人舉證。
- 無效票據抗辯:空白本票未經授權填載金額日期者,屬無效票據;簽名遭偽造者更是——這一類還附贈 20 日內起訴的停止執行效果。
- 時效抗辯:本票對發票人的請求權3 年;老票新裁定,直接抗辯時效(另注意裁定確定不中斷原因債權時效的細節)。
法院怎麼說:1,843 萬的兩張本票,雙雙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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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家族債務混戰:執票人手握1,200 萬與 643 萬兩張本票,先後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甚至把其中一張轉讓給第三人由他出面執行。發票人提起兩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兩張票用兩張不同的牌打掉:1,200 萬那張——執票人主張「雙方會算債務後簽發擔保」,法院認定根本無法證明會算合意存在,原因關係不存在;643 萬那張——無法證明發票人授權填載金額與日期,屬無效票據;兩案均勝訴確定,連轉讓給第三人的那張也沒逃掉(受讓人的地位與其取得情事受檢驗)。三個實務動作:①簽過的每一張本票都要留影本,寫明擔保原因——它是十年後唯一的記憶;②收到裁定先做三件事:核對票面、數 20 天、查 3 年時效;③被執行不等於敗訴——執行程序與實體訴訟是兩條線,一邊聲請停止(或供擔保),一邊把實體打回來(參本站本票強制執行(債權人視角)、支付命令、債權讓與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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