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糾紛最讓人無力的一句話是「他在自己家抽,你管得著嗎」——民法第 793 條的回答是:管得著。煙氣、臭氣侵入他人建物,被侵入的一方得禁止之;超過社會通念容忍程度,還可以請求慰撫金。基隆地院的判決把這條路走完了一遍:禁止煙霧侵入+賠錢,而且明講——不需要環保署標準等級的科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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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3 條:你家的空氣主權
這條「不可量物侵入」規定是鄰居糾紛的萬用武器(噪音、油煙、菸味都適用),依第 800-1 條租客也能主張。攻防核心在但書:「侵入輕微」與否看頻率、時段、濃度、受害者狀況(家有幼兒、呼吸道病史會提高保護強度)——每天定時飄進來的菸味,很難被說成輕微。搭配公寓大廈條例第 16 條(住戶不得排放污染物)與規約禁菸條款,私法與社區自治雙軌並進。
勝訴實例:菸味+蚊香,判禁止+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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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攻防點值得抄作業:①舉證門檻——照片(手持香菸伸出陽台)、錄影(煙霧飄出)、LINE 反映紀錄就夠,法院拒絕被告「要用環保署空氣品質標準證明」的抗辯;②「我改地點了」不救——被告主張已改到露台、加裝簾幕,法院仍認侵入超過容忍;③慰撫金務實——本件各判 5,000 元,金額不大,但「不得使煙霧侵入」的禁止判決才是主菜:違反可強制執行,等於給你家的空氣裝上法院的鎖。
行動階梯:從規約到判決
- 紀錄:菸味時間表(日期、時段、風向)+影像;家有幼兒、氣喘病史,就醫紀錄一併留。
- 社區:向管委會書面反映(§16)→ 區權會把「陽台/梯間禁菸」寫進規約;共用梯間、地下室依菸害防制法本可檢舉。
- 警告:存證信函引 §793+§184+§195,限期停止——多數吸菸者在此階段改變行為(改抽風處、裝淨煙設備、進屋關窗抽)。
- 訴訟:調解不成→起訴請求禁止煙霧侵入+慰撫金;訴之聲明照抄引用判決主文格式,執行才有牙齒。
常見問題
煙侵入你家=可依§793 禁止;侵害居住安寧情節重大可求慰撫金(§195)。
會(引用實例):判不得使煙霧侵入+慰撫金;不需環保署標準等級的舉證。
陽台抽菸影像+菸味時間表+反映紀錄;偵測器與就醫紀錄加分。
管委會(§16+規約禁菸)→梯間檢舉菸防法→存證信函→調解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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