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遺囑之後,和某個子女交惡、財產又變動了——想改、想反悔怎麼辦?遺囑不是一寫定終身,但「怎麼改才有效」有一套規則,搞錯了會留下多份遺囑打架。
我之前立了遺囑,現在想反悔、想改變遺產分配(例如和某個繼承人交惡、財產有變動),請問我可以撤回或修改遺囑嗎?要怎麼做才有效?如果我立了好幾份遺囑,以哪一份為準?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撤回
遺囑在遺囑人『生前』可隨時撤回、改變(遺囑到死亡才生效,生前遺囑人有完全的改變自由)。但:①這是遺囑人本人生前的專屬權利(別人不能替他撤回);②撤回/修改原則上要『依合法遺囑方式』(重新立一份合法遺囑),不是口頭說改、或在舊遺囑上隨手塗改就算。
第 1220、1221 條:四種撤回方式
- 明示撤回(§1219):依遺囑方式明白表示撤回;廢棄遺囑(§1222):故意破毀、塗銷或記明廢棄。
- 前後遺囑牴觸(§1220):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以後遺囑為準;不牴觸的部分各自有效。
- 遺囑與行為牴觸(§1221):立遺囑後的生前處分(如把遺囑要給甲的房子賣掉)與遺囑牴觸者,遺囑該部分視為撤回。
法院怎麼說:前後遺囑就同一土地牴觸,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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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先後於 100 年、105 年立公證遺囑,兩份就同一土地的分配相牴觸。法院援引民法第 1219 至 1221 條認:遺囑人得隨時撤回;前後遺囑牴觸者,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以後遺囑為準;遺囑後的行為與遺囑牴觸者亦視為撤回。故 100 年遺囑就與 105 年遺囑牴觸的土地分配部分視為撤回。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遺囑生前可隨時改,但要「依合法遺囑方式」——最穩是重立一份完整新遺囑並明白撤回舊遺囑,避免多份牴觸打架;②務必符合法定遺囑方式(自書/公證/代筆要件齊備),不合法整份無效,財產多、繼承人有嫌隙者建議用公證遺囑;③不得侵害特留分,生前處分與遺囑要一致,妥善保管並諮詢律師/公證人(參本站立遺囑、遺囑執行人、特留分各文)。
常見問題
可以,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1219)——遺囑生前隨時可改。但:①是遺囑人本人生前的專屬權利(別人不能替他撤回);②撤回/修改原則上要『依合法遺囑方式』(重新立合法遺囑),不是口頭說改或隨手塗改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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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撤回:①明示撤回(§1219,依遺囑方式明白表示撤回);②前後遺囑牴觸(§1220,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以後遺囑為準,本文);③遺囑與行為牴觸(§1221,立遺囑後的生前處分與遺囑牴觸者視為撤回);④廢棄遺囑(§1222,故意破毀塗銷或記明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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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後、且不牴觸的』為準:①牴觸部分以後遺囑為準、前遺囑該部分視為撤回(§1220);②不牴觸的部分各自有效(不是後遺囑完全取代);③每份遺囑須各自合法(後遺囑無效則不撤回前遺囑,常見爭執後遺囑效力);④生前處分與遺囑牴觸者亦撤回(§1221)。多份並存易引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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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改遺囑:①最穩重立完整新遺囑並明白撤回舊遺囑(避免多份牴觸);②務必符合法定遺囑方式(自書/公證/代筆等要件齊備,不合法整份無效),財產多有嫌隙建議公證遺囑;③別隨手塗改/口頭/便條;④不得侵害特留分;⑤生前處分與遺囑一致、財產變動連遺囑更新;⑥妥善保管告知;⑦諮詢律師/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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