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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證人傳票

收到證人傳票別緊張,
但也絕對別已讀不回

證人傳票的兩面:不到場可罰可拘提——但你也有拒絕證言權、日費旅費,和「正當理由請假」的完整保障。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信箱裡的證人傳票讓多數人瞬間緊張——「我又沒做什麼」。先安心:證人不是被告;再上心:作證是法定義務,已讀不回的代價是罰鍰三萬、甚至拘提。這篇把證人的義務、權利、請假規則一次講清楚,附一件「有請假就罰不成」的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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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1、178 條:義務的兩面

留意程序保障的設計:罰鍰由法院裁定(檢察官要罰也得聲請法院),你並可抗告——立法知道證人是「被動被捲入的人」,罰之前多設了一道審查。而「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兩個要件,正是下面請假規則與救濟的支點。

請假三件套:具狀、附證、早送

  1. 具狀:「刑事請假狀」寫明案號股別、開庭日期、不能到場的具體理由,向傳喚機關遞送。
  2. 附證:機票、住院證明、隔離文件——理由要有紙本支撐
  3. 早送+確認:開庭日前送達,電話向書記官確認;多半會改期再傳——制度要的是配合,不是為難

法院怎麼說:請了假,就不是「無故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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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證人收到偵查傳票後,開庭前具狀請假並說明理由;地檢署雖曾發函駁回,卻是平信寄出、沒有送達證書——高等法院說:無法確認送達的不利益不應由證人負擔,證人不知道請假被駁,就不能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罰鍰聲請駁回。這件裁定的教訓給雙方:證人端——請假「具狀留痕」就是你的護身符,口頭跟書記官講一聲遠遠不夠;同時提醒——請假不是逃避,案件不會因此消失,通常只是改期再傳;真正該做的準備,是回想自己親身見聞的事實,如實到庭把它說完(當事人視角的開庭注意事項,參本站收到傳票專文)。

常見問題

作證是法定義務(§176-1);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罰 3 萬+拘提(§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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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具狀+附證明+確認收件;有請假且未收到駁回,不得認定無故不到(高院115抗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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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與自證己罪可拒絕證言(§180/§181);有日費旅費;但到庭義務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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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後虛偽陳述=偽證罪 7 年以下(刑§168);不記得就說不記得,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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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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