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6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言論自由之審查基準,下列何者與其他三個選項不同?

  • A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規定
  • B 對街頭藝人演出內容之審查規定
  • C 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之立法
  • D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體之團體不許可設立之規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這題是比對審查密度。A的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112年憲判字第17號明白表示「本件應採中度標準審查」,因為醫療廣告帶有商業性言論性質。其餘三者都被提高到嚴格審查:C的強制道歉,111年憲判字第2號認為強制他人表達歉意屬對高價值言論的內容干預,明示「應受嚴格審查」,目的須為特別重要公共利益;B的街頭藝人演出內容審查,釋字第806號以「難認符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之要求」為由宣告違反藝術表現自由,用的也是嚴格標準;D的人民團體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釋字第644號屬對政治性言論的事前內容審查,同樣採最嚴格的審查。故與其他三者不同者為A。

112年憲判字第17號

(一)本件應採中度標準審查立法者對醫師為醫療廣告之言論自由管制

官方原文 ↗
111年憲判字第2號

是系爭規定應受嚴格審查,其立法目的須係為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其手段須係為達成其立法目的所不可或缺、且別無較小侵害之替代手段,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

官方原文 ↗
釋字第806號

上開三規定就涉及審查藝文活動內容之部分,其管制目的難認符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藝術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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