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7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員工逾百者,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係限制廠商之營業自由
  • B 廠商未達進用原住民之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屬對財產權之限制
  • C 依國內員工人數是否逾百,決定廠商是否負有進用原住民義務,形成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有違
  • D 廠商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立法者若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則有違比例原則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釋字第719號的結論是合憲:以國內員工逾百作為進用原住民義務的門檻,並對未達標準者課徵代金,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也不牴觸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的保障。C卻說這種依員工人數所形成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與解釋結論相反,故為錯誤選項。A、B只是在描述系爭規定所干預的基本權種類,要求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確實限制其營業自由,未達標準須繳代金也確實限制財產權,這部分敘述無誤。D則呼應解釋文末段對主管機關的提醒,若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而個案顯然過苛,卻無適當調整機制,即有過度侵害之虞,屬正確敘述。

釋字第719號

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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