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 第 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限制,下列何者並未形成財產上特別犧牲?
- A 援引農田水利法關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作為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人民所有土地之使用權源
- B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定之事業,而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
- C 土地所有人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依文化資產保護法相關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
- D 騎樓通道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遭禁止於該騎樓通道擺設攤位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特別犧牲指的是所受限制已逾越財產權應忍受的社會義務範圍,必須給予補償。A經111年憲判字第15號認定,把「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拿來當作無償使用人民土地的權源,已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應依法徵收補償。B是釋字第747號,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已逾社會責任,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徵收地上權。C是釋字第813號,建物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所有人受特別限制,亦屬特別犧牲而應補償。D則是釋字第564號,禁止在騎樓擺攤雖限制財產權行使,但目的在維持人車通行順暢,對土地利用的影響輕微、未逾比例原則,屬所有權人本應忍受的社會義務,未形成特別犧牲。
釋字第564號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官方原文 ↗
111年憲判字第15號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