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憲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10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B 審級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故任何訴訟事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
  • C 法官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之迴避,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 D 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B錯在把審級制度說成訴訟權的核心內容。釋字第574號明白指出,訴訟權的核心是人民權利受侵害時能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至於救濟應循的審級、程序與要件,則由立法者衡量案件種類、性質與訴訟制度功能,以法律作正當合理的規定;因此民事訴訟法限制上訴第三審的利益額並不違憲,並非任何訴訟事件都能上訴第三審。A正是解釋所稱訴訟權核心內容的描述,敘述正確。C的法官迴避,實務認為法官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而不迴避,將影響審判的公正與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屬核心保障。D的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亦為法治國原則的要求。

釋字第574號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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